《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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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题.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00分)学习试题 1.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2. 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 ≥3.8MPa 的锅炉。 3.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的规定,应当 以本规程为准 。 4. 锅炉使用的受压元件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当符合有关 国家标准 和 行业标准 的要求。受压元件及其焊接材料在 使用 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5. 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 镇静钢 。 6. 焊接材料的选用应当符合 NB/T47018.1~47018.7(JB/T 4747)《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技术条件》 的要求。 7.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境外牌号的材料首次使用前,应当进行 焊接工艺评定 和 成型工艺试验 ,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8. 锅炉材料 使用单位 应当对所取得的锅炉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9. 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 安全 、 可靠 和 节能 的要求。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对锅炉产品设计质量负责。 10. 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 鉴定合格 后方可投入生产。 11. 各受压部件应当有足够的 强度 。 12. 受压元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 复合应力 和应力集中 。 13.水管锅炉锅筒壁厚锅筒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 6 mm。 14. 胀接连接的锅筒(壳)的筒体、管板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 l2 mm。外径大于等于 89 mm的管子不应采用胀接 15. 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当高于最高火界 100 mm;对于内径小于或者等于1500mm卧式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当高于最高火界 75 mm。 16.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筒(锅壳)、汽水分离器、炉胆、回燃室以及集箱、过热器、再热器管道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炉胆顶和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等〕应当采用 全焊透 的 对接 接头 17. 锅炉受热面管子(异种钢接头除外)以及管道直段上,对接焊缝中心线间的距离L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外径小于159mm,L≥ 2倍外径 ; (2)外径大于或者等于159mm,L≥ 300mm 。 18. 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中心线至锅筒(锅壳)及集箱外壁、管子弯曲起点、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 50 mm,对于A级锅炉距离至少为 70 mm;对于管道距离应当不小于 100 mm。 19. 受压元件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应当避免焊接附件。如果不能够避免,则焊接附件的焊缝可以 穿过 主要焊缝,而不应当在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 终止 。 20. B级及以上蒸汽锅炉,凡能够引起锅筒(锅壳)壁或者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如给水管、减温水管等,在穿过锅筒(锅壳)壁或者集箱壁处应当 加装套管 。 21. 立式锅壳锅炉下部开设的手孔数量应当满足清理和检验的需要,其数量应当不少于 3 个。 22. 锅炉受压元件上, 手孔短轴不得小于 80 mm, 颈部或者孔圈高度不应当超过 65 mm,手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 6 mm。 23.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产品的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锅炉产品制造, 锅炉制造单位 对出厂的锅炉产品性能和制造质量负责 24. 锅炉用材料下料或者坡口加工、受压元件加工成形后不得产生 有害缺陷 ,冷成形应当避免产生冷作硬化引起 脆断 或者 开裂 ,热成形应当避免因成形温度 过高 或者 过低 而造成有害缺陷。 25. 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焊工),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考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才能在 有效期 内从事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26. 焊工应当按照焊接工艺规程或者焊接工艺卡施焊并且做好 施焊记录 。 27.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应当打 焊工代号钢印 ,对不能打钢印的材料应当有焊工代号的 详细记录 。 28. 制造单位应当建立 焊工技术档案 ,并且对施焊的实际工艺参数和焊缝质量以及焊工遵守工艺纪律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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