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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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上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出资方出资设立本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法》已作法制强制性规定的,按《公司法》执行。《公司法》允许公司规定的任意性事项,由本章程做出规定,若与中国的法律法规的条款相抵触的从其规定。本章程未作规定的任意事项,适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上海  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上海市东方路969号十楼  席。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石油制品(不含专控油)、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燃料油、润滑油、五金机械、金属材料、仪器仪表、汽车配件、建筑材料、装潢材料、百货的销售、商务咨询业务(除经纪)(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股东会做出决议,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身份证号或法 人证书注册号 出资 方式 认缴 出资额 比例 备注 股东未按照出资表履行出资义务,或到期未缴足的,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设股东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议做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的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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