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规划中四区划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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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规划中四区划定.

附件 2006年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科研资金资助项目 城市总体规划中四区划定技术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9年1月22日 承担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环境所 主管院长: 主审人:官大雨 主管所长:易翔 项目负责人:彭小雷 项目参加人:苏洁琼、焦怡雪、王磊、徐超平 项目完成时间:2009年1月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础资料 5 4 划定方法 5 5 成果要求 8 1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和已经建设区(以下简称“四区”),为使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中四区划定的内容、深度、程序规范化,保证成果质量,便于技术管理,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城乡规划体系中,四区划定应以城市规划的总体规划阶段为主,其中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内容应包括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有条件编制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应包括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 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城市分区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综合以上规定,在城乡规划法定体系中,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必须明确禁止建设区。城市总体规划应是四区划定的重点阶段。城市详细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阶段应落实四区和四线。镇总体规划中四区划定可参照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有条件编制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宜落实四区。 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他省市总体规划编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的前提下,制定和执行本指南。 四区划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 18项法律为,城乡规划法(2007年)、土地管理法(2004年)、环境保护法(1989年)、文物保护法(2007年)、水法(2002年)、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防洪法(1998年)、森林法(1998年)、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公路法(1997年)、铁路法(1990年)、电力法(1995年)、民用航空法(199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矿产资源法(1996年)、防震减灾法(1997年)、水土保持法(1991)、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 10项法规规章为,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2006年)、辐射防护规定(1988年)、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2009年)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其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四区划定工作应遵守本指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编制中四区划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城市规划和镇规划是城乡规划体系中不同的规划类别。 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三条、第四十五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区划定重点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因此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若与地方有关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工作深度要求不一致时,可以本指南为基础,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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