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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院技术措施.
总 则
1.1 本措施是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点提示和补充,并结合本院在深圳地区多年的设计实践经验,针对建筑设计中的共同性问题而编制的统一技术措施。
1.2 本措施适用于深圳市范围的一般民用及工业建筑,外地工程可参照执行,但应符合当地条件及当地规定。
1.3 本措施与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有矛盾时,应按标准高、要求严的措施执行。
1.4 设计中如需突破规范或本措施时,必须说明原因,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并采取可靠措施,同时应上报院总建筑师批准,并经总院技委会讨论同意。突破防火规范的应经比当地高一级的消防主管部门特批才能实施。其批准文件,应存入技术档案。
总 平 面
2.1 退红线要求
2.1.1 建筑物退红线应符合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规定。如无具体规定时,可按表2.1.1退红线。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规定 表2.1.1
朝 向 建 筑 类 别 应退让距离 最小退让距离(m) 南
北
朝
向 高 层 建 筑 0.3H 12 多 层 建 筑 0.45H 9 低 层 建 筑 0.6H 4 东
西
朝
向 高 层 建 筑 0.25H 10 多 层 建 筑 0.4H 7 低 层 建 筑 0.5H 3 地 下 室 0.7H地下室 5 注:H为建筑高度,H地下室为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的高度。
2.1.2 沿街建筑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室、基础、围墙、地下管线(连接城市管线的除外),均不得突入道路红线。
2.2 建筑间距与防火间距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表2.2a和表2.2b规定。
建 筑 间 距 表 表2.2(a)
建 筑 类 别 适 用 条 件 最 小 间 距 备 注
住
宅
建
筑
多
层
住
宅 平
行
布
置
正向 新区 0.9~1.0H 旧区 0.8H 点式 0.8H 面宽≤25m 五层以下 1.0H 侧 向 6m 垂直
布置 南北向垂直 ≥0.8倍南侧建筑高度 当山墙宽度大于12m时,应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东西向垂直 ≥0.7倍较高建筑高度 高层住宅
及
高层与多层 高层
面宽
≥25m 南向为高层 24m 东西向为高层 18m 高层
面宽
﹤25m 南向为高层 18m 东西向为高层 按防火间距 非居住建筑 托 儿 所、幼 儿 园 1.2倍南向遮挡建筑高度 学 校 1.0倍南向遮挡建筑高度 教室间距≥25m 医 院 病 房 楼 1.0倍南向遮挡建筑高度 其 他
建 筑 两栋同类建筑之间 0.8倍住宅间距 位于住宅南侧或东西侧 按住宅间距 与住宅山墙 按防火间距
停车场、停车库与各类建筑 I、II类 III类 IV类
附建式停车库除外 医疗建筑 250m 50~100m 25m 教育建筑 100m 50m 25m 住宅 50m 25m 15m 其它民用建筑 20m 15~20m 10~15m 注:此表源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仅适用于深圳市。
建筑防火间距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 表2.2(b)
建 筑 类 别 防 火 间 距(m) 备 注
多
层
建
筑 民 用 建 筑 之 间 6 数座≤6层住宅成组布置,占地≤2500m2,组内建筑间距4m。 厂房之间库房之间 甲 类 厂房12,库房20 储量小 12m 乙、丙、丁类 10 相邻的两座多层建筑(民用、厂、库),当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库应≥4m;当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开设防火门窗、卷帘、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库应≥6m,丙、丁、戊类应≥4m,多层民用建筑应≥3.5m。 戊 类 8
厂房库房
与
民用建筑 甲 类 一般民建 厂房25,库房30 重要公建 厂房、库房50 乙 类 一般民建 厂房、库房25 重要公建 厂房50,库房30 丙、丁类 民建、公建 厂房、库房10 戊 类 民建、公建 厂房6,库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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