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更原则研究(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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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研究(上).

情事变更原则研究(上) 卡斯腾·海尔斯特尔     许德风 译   目录   问题的提出... 2   一、情事变更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2   (一)情事变更制度的社会根源... 2   (二)学说的发展和概念的演变... 3   1.契约严守原则... 3   2.情事不变原则... 3   3.前提假设理论... 4   4.交易基础丧失理论... 4   (三)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典化... 4   1.判例的演变... 5   2.德国民法典第313条与原有法律制度的关系... 5   二、情事变更和相关制度的关系... 6   引言:情事变更原则的补充性... 6   (一)情事变更与合同约定... 6   1.合同中约定的风险分配规则与合同解释... 6   2.变更条款与不变条款... 7   (二)情事变更与履行不能... 8   1.法律不能与自然不能(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第1款).. 9   2.事实上履行不能(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第2款).. 9   3.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债务的履行不能(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第3款).. 12   4.小结——代论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12   (三)情事变更与错误... 15   1.德国民法典第313条第2款... 15   2.单方错误... 16   3.双方错误... 16   (四)情事变更与基于重大原因不具有溯及力地解除长期债之关系... 17   (五)情事变更与合同落空... 18   (六)情事变更与诚实信用原则... 20   三、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21   (一)须有情事的变更... 21   (二)当事人对情事的变更没有过错... 24   (三)维护原有合同效力对于债务人而言不可承受... 25   四、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 26   (一)变更... 26   (二)解除... 27   结论... 28   问题的提出   在德国民法体系中,情事变更原则(Die Grunds?tze vom Wegfall der Gesch?ftsgrundlage)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该原则根源于德国普通法(Gemeine Recht),是一个在成文法之外通过学说、判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制度。在2002年德国债法修订中,该原则被以“交易基础的干扰(Gesch?ftsgrundlagenst?rung)”为标题整合到了德国民法典 [1]中,成为该法第313条。 [2]   德国司法实践中直接引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案例,在丰富多样的民事纠纷里,毕竟只是少数。但司法实践对该原则的慎用,却不影响其作为民法上一个重要制度的地位。就像无权处分是一个“法学上的精灵”一样,情事变更原则在法学方法论的层面,长期以来,也是一个核心问题。在这次债法修改中,立法者将其写入民法典,主要是期望能够借此总结过去学说判例的发展,使其成为可预见、有操作性的规则。本文将重点讨论两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情事变更原则和相关制度的关系(所谓排除性的构成要件),另一个是情事变更原则本身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该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情事变更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一)情事变更制度的社会根源   在德国,从18世纪末到一战前,有相当多的合同约定非常长的履行期限。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往往可能约定租期为20年、房租为某一个固定的数额。其原因是,那段时间德国社会(乃至整个欧洲)处于缓慢而平稳发展的状态中,人们对未来有长远而稳定的预期。但第一次世界大战和战后的社会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状态,也给旧有的、以社会平稳发展为前提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课题。法律人也开始认识到,实践中很难期待当事人对可能发生的情形、以及发生以后相应的法律后果都作出明确的约定。 [3]在这种情况下,便需要一个能够相对灵活地应对社会异常变化的法律制度。   中国目前正处在经济改革时期。社会的变迁、经济的发展、自然环境的剧烈变化,都要求我们在法律上有合适的应对规则。 [4]   (二)学说的发展和概念的演变   与情事变更原则有关的学说 [5],主要有以下几个(按时间顺序排列):   1.契约严守原则   契约严守原则(pacta sunt servanda)是罗马法上的重要原则,直到19世纪,该原则一直是合同法的基石。 [6]虽然在德国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其作为私法自治(Privatautonomie)最重要的内容,是被民法典所默认的。即便在合同订立后因外界环境变化(甚至可能是根本性的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难以履行义务时,该原则仍然适用。德国民法通常不允许出于衡平的考虑对履行请求权进行一般性限制。 [7]一般来说,如果想因履行困难而中止履行或者适当减少履行合同的义务,必须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直接的约定(A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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