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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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部门及职责。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服务大厅、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仲恺管理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阳管理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亚湾管理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博罗管理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东管理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龙门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县区管理部)办事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公积金服务窗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网点(以下简称“银行网点”)负责受理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市中心支取贷款科、各县区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审核。 第二条 申请条件。 单位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基本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赁市场住房(租赁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可按房租一定比例提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房租全额提取; (七)非本市户籍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十)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十一)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四)在自住既有住宅中安装电梯的; (十五)市公积金管委会认为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职工依照前款(二)、(三)、(四)、(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依照前款第(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障权利不受影响。 第三条 提取程序。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持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境外居民提交护照)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网点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职工申请提取的金额将自动转入职工绑定的银行卡(储蓄存折)账户。 不准提取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因故无法亲自前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的,可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单位管理人员办理,受委托办理提取审批手续的人员须提供单位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提取支付方式。 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转账方式转入在银行开立的本人名下的个人普通储蓄账户。 签约按月自动划扣业务的,经本人申请,可转入配偶名下的还款账户。 职工在2014年7月5日以后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本人名下正常使用的银行卡(或储蓄存折)进行银行卡绑定。 提取的类别、时限、限额及须提供的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自住住房 购买首次交易住房(预售商品房、现房)的须提供以下资料:①经市(县)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购买的商品房属现房,需提供产权确认书;③购房发票(首期发票或全额发票);④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网上签约的需提供网上签约密码;⑤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以下资料:①《房地产权证》; ②购房发票、契税发票; ③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④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还须提供《借款合同》,无法提供《房地产权证》的可提供加盖贷款银行业务公章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在预售房、现房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二手房在房地产权证出证日期起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已支付的购房金额,即一次性购房的不得大于房价总额,按揭购房的不得大于首付款金额,分期付款的不能大于上述期限内已支付金额。 2、建造自住住房 须提供以下资料:①《国有土地使用证》;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需要提供);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④《工程造价预算书》;⑤申请人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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