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 投资银行监管及发展模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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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 投资银行监管及发展模式

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 投资银行监管及发展模式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投资银行监管及发展模式”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一、投资银行监管主体的层次 总体而言,投资银行的监管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隶属于政府的证券监管部门的集中监管2.自律组织对证券业本身的管理3.投资银行的内部监管 投资银行的内部监管也就是投资银行自身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政府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的监管属于投资银行的外部监管。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的区别是:(1)性质不同。(2)监管依据不同。(3)监管范围不同。(4)两者采用的处罚不同。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的联系有:(1)监管目的一致。(2)自律组织在政府监管机构和投资银行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3)自律是对政府监管的积极补充。(4)自律组织本身也须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 二、各国监管主体和法律环境 美国是集中立法管理体制的典型代表,主要依靠政府监管机构的集中监管。美国对证券市场和投资银行的监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它的主要证券管理法规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等。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是全国统一管理投资银行等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经营活动的最高监管机构,它在美国主要地区建有分支机构。它根据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设立,直接隶属于国会,独立于政府,对美国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券商和投资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英国实行自律管理体制,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实行以自律管理为主,辅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体制。 长期以来,英国对投资银行的监管主要依靠第二层次的自律组织,而第一层次的政府监管功能基本上处于虚置状态。但是,近年来英国也有逐渐采取集中监管的趋势。传统的英国自律管理体制是自律型监管的典型模式,其包括:(1)英国证券自律监管系统。(2)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系统。(3)立法管制 在我国,改革开放后到1991年4月以前,对证券经营机构(投资银行)的管理相当混乱,基本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各地分行会同各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与管理。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成立,作为我国证券业的最高主管机关。与证券委同时成立的还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它是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委的授权制定有关管理规则,对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监管。 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两个机构进行合并,地方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开始由地方政府移交给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和管理,中国证券市场垂直统一的监管体系基本得以确立。此外,我国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外部监管还依赖于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 三、中国投资银行未来监管环境 随着加入wTO后金融业的全面放开,如何对投资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管,以增强我国投资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并防范金融风险的国际传导,成为了当务之急。通过借鉴国际相对成熟的经验,来加强我国投资银行业的监管,总结了一下几点,即是我国投资银行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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