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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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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民事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 1.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法律有特殊要求时,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例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都是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例如:遗嘱必须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做成法定形式(五种),否则遗嘱未成立。 2.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产生行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属于价值判断。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有下列例外: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成立但未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3.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三: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抛弃贵重物品所有权)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依法不能独立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3)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原则上有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无效。 5.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指表意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一致。在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的情况下,如果仍然不加区分地维持其效力,要么会损害表意人的利益,要么会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均非正义。故不真实、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具有效力上的瑕疵。 (1)意思表示不自由:因欺诈、胁迫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的合同。因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因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例一】乙对甲谎称自己的传家宝B首饰为宋代文物,甲对首饰颇有研究,认得这是明代文物。虽如此,甲、乙约定,甲以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1)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的规定,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对方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欺诈具有不正当性。(2)乙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因甲没有陷入错误认识,甲、乙间的合同有效。法律 敎育 网? 【例二】甲告诉乙,如果乙不同意用B首饰换自己的A房屋,就天天用针扎乙的相片。乙迷信,担心甲这样做,就同意用B首饰换A房屋。(1)根据《民通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四:故意预告实施危害;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对方因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恐惧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胁迫具有不正当性(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2)甲的行为构成胁迫,甲、乙间的合同虽有效成立,但有效力瑕疵,乙享有撤销权,乙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无效。 【例三】乙家的房屋因故倒塌,全家无处居住,乙找到甲想购买甲的A房屋。甲不同意出售,要求乙用B首饰互换,乙视B首饰为镇宅之宝,极不情愿,但迫于形势还是答应了甲的要求。彼时,A房屋价值约35万元,B首饰价值约30万元。(1)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逼迫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2)甲虽利用了乙的危难作为交易的时机,但并未严重损害乙的利益,故不构成乘人之危,甲、乙间的合同有效,无效力瑕疵。 【例四】乙提出用B首饰换甲的A房屋。甲正告乙,A房屋价值35万元,B首饰却价值约50万元。乙对曰已深思熟虑,愿玉成其事。双方遂达成以A房屋与B首饰互易的协议。履行前,乙反悔。(1)根据《民通意见》第72条,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客观要件);显失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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