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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办证程序1
《一(二、三)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指南 办理依据:
乌鲁木齐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夫妇,经街道(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生育。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办理条件:
女方户籍在新疆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本市户籍和兵团户籍人口),符合《条例》第三章规定要求生育的家庭。 所需材料:
1、由单位或社区(村)为夫妇双方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口需提交原户籍地街道(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本市户籍居民凡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在50人以下私营等性质单位及无固定工作单位的由现居住地社区(村)出具)
2、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原件;
3、夫妻彩色合影照片2张(2吋);
4、结婚证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再婚未育者需提供《离婚证》和加盖有民政局公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属丧偶者应提供派出所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办理程序:
夫妻双方持全部材料到女方单位所在地街道计生办,无工作单位的到现居住地所在街道计生办申领《一(二、三)孩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自主安排生育时间,发放机关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发放决定。 社区计生干部 咨询电话
《特批生育服务证》办理指南 办理依据:符合《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家庭,经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2.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3.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6.经地(州、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2.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3.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已达到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 办理条件:女方户口系乌鲁木齐市户籍的,可在我市办理《特批生育服务证》。 所需材料:
1、《再生育申请表》一式三份;
2、提供以下符合《条例》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的有关证明材料:
(1)二等甲级以上《革命军人伤残证》或相当等级《因公伤残证》及相关证明材料;(2)依法收养子女证明;(3)井下作业人员单位证明;(4)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明;(5)烈士独生子女证明;(6)地(州、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7)《离婚证》和盖有民政局公章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8)属丧偶者应提供派出所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3、单位或现居住地的社区(村)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男方户籍不在本户的需提供原户籍地证明,需加盖区、街(乡镇)、社区(村单位)三级计生部门公章。
4、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代证正反两面)
5、夫妻双方及在本家庭的孩子的户口薄原件、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6、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发证机关盖章页和像片页)
7、夫妻彩色合影照片2张(2吋) 办理程序:逐级上报至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由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填写《特批生育服务证》发放至育龄夫妻手中。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社区计生干部 咨询电话
跨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指南 办理依据:
按照乌鲁木齐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七、八条规定,规定如下:跨省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男方为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2、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3、已在现居住地购买住房,办理了《住房产权登记证》或按揭购房合同的,并在此居住半年以上的。 所需材料: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申请表》(一式四份,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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