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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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 长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 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精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 方面的图书。 三、禁止将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编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发行部门不得 向学校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 四、教辅材料的出版实行总量控制。教辅材料出版单位每年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 选题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出版。 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不定期对社会流通的教辅材料联合进行抽查(必要时可授 权省级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抽查),对质量低劣的教辅材料坚决予以取缔并向社会公布。 五、教辅材料的出版坚持专业分工的原则,除出书范围含教辅材料的出版单位外,其他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出版教辅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印、出版、发行供学生有 偿使用的教辅材料。 六、教辅材料由国家或省级书刊定点印刷单位印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刷的 教辅材料,出版单位必须到所在地省级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开具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刷证 明,注明教辅材料的名称、作者、出版者、书号、出版方式、印数、定价及批准文件等,经 印刷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安排印刷。印刷单位在承接教辅材料时,必须事先 核查出版单位的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否则不得承接。 七、对违反本办法的出版、发行单位,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八、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及省级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社会监督电话,接 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和使用中的问题,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根据本办法并按各自的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九、对违反本办法的教育行政部门,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中小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学校 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十、对非法从事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的,新闻出版和有关行政部门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 十一、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新出联 [2001] 26号 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11月27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教育厅(教委): 为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联合颁发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出联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具体包括:(一)与中小学教材同步的练习类图书;(二)中小学生暑假、寒假作业类图书;(三)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图书。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坚持专业分工的原则,出书范围未含教育类图书的出版社,不得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报请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三、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安排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品种(以使用书号为准)总量不得超过当年图书选题品种(以使用书号为准)总量的10%。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每年向新闻出版总署报告本地区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出版情况。 四、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实行分级管理。在京的中央级出版社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须向新闻出版总署 提出选题计划及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出版。地方出版社(包括中央在地方的出版社)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须向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选题计划及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出版。 五、出版社拟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必须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递交正式的申请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报告,同时要将作者情况介绍(姓名、单位、学历、职称等)一并报上。 六、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必须由国家或省级书刊定点印刷单位印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开具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刷证明,注明书名、作者、出版者、书号、出版方式、印数、定价及批准文件等,经印刷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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