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法律保障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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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法律保障研究.

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法律保障研究 [信息来源:集体合同部] [时间:2010-11-05] [作者:河北省电力工会 许欣荣]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这一机制在我国实行已近20年,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职能尚不完整,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制约其进一步发展和作用发挥的问题。缺乏法律保障是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存在不足的重要原因。为了加强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本文对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法律保障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以期完善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概述 (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起源 18世纪中后期,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到来,机器生产取代了手工操作,出现了失业大军。同时,资本家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采取了降低工人工资、增强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等手段剥削工人。为了反抗资本家的剥削和压迫,西方国家开始出现工人的反抗斗争。为了缓和劳资矛盾,欧洲出现了一些调节劳资关系的理论主张。1891年,罗马教皇列奥十三世发表了题为“新事务”的通谕。他承认工人处境困难,呼吁在劳资之间寻求社会妥协,实现“社会协商一致”。[1]1919年10月,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在华盛顿召开,39个国家派三方代表团出席。“三方性”原则成为国际劳工组织行动的基本原则。1976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三方协商促进劳工标准公约》,其中明确指出,三方协调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与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有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定、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 (二)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概念 1、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概念论说。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国积极构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有关立法中对三方协调机制的概念和职能做了描述和概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明确了我国国家级、省级三方协调机制的性质和功能,即:其性质是研究协商机制,其功能可以概括为交流信息、达成共识、提出建议、指导工作,其目的为促进三方协调一致、共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这些文件规定呈现出了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一般概念,即: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的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机制。通过对国内外三方协调机制理论、实践和有关规定的总结、提炼,我国许多学者都提出了三方协调机制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一书认为,三方机制,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三方通过较为稳定的方式对劳动关系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的机制。[2]程延园教授在《劳动关系》一书中认为,“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指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雇主(企业)组织和工人组织三方代表,按照一定的制度、规则和程序,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所形成的组织体系和运作制度。三方协商机制是有关发挥三方协商作用的组织体制、法律制度及其制度运行的总称,在不同国家其具体形式各不相同。”[3]李环副教授在《和谐社会与中国劳动关系》一书认为,劳动关系中的三方协调机制,也可以称为三方协商机制、三方机制或三方格局,是专门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争议的制度。[4]吴宏洛教授在《转型期的和谐劳动关系》一书认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政府、工会和企业家组织,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规则,就有关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制定,以及与劳动关系调整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的解决,相互沟通,平等交涉,共商对策,合作共事的过程。[5] 从国内外立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可以看出,学者们对三方协调机制的基本意旨的认识是相同的,但是在三方协调机制的性质、职能、形式、三方主体的身份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同观点,或者强调的侧重点不同。以上众多关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概念的规定和阐述存在歧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性质不同。也就是对三方协调机制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机制,三方协调机制所做出的决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认识不同。对三方机制性质的表述可以总体上分为“协调说”和“协商说”。这使得读者对三方机制职能的认识存在不确定,其核心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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