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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户籍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平等权宪政保护机制构建.
中国法律信息网 - 法律论文 - 正文 ∷【来源】《广东法学》?? 第2011-6期??第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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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户籍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平等权宪政保护机制构建
胡刚
【内容提要】我国户籍制度已日显其弊病,它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违背平等、自由、公正的宪法理念,应当站在宪政的高度对其进行改革:还原户籍的原初功能,消除制度性歧视,完善宪法对平等权利体系的规定,承认平等权作为公民的一种权利对立法者有拘束力,建立宪政审查机制,从而体现对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自由和平等的终极关怀,使立法更趋公平,使社会更加公正。 【关键词】户籍制度 平等权 歧视 [Abstract]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shows its shortcomings gradually,it hurts the citizens personality dignity and goes against the sense of the Constitution,that is equality,freedom and fair. We should take reform from the aspect of constitution,to return the original function of the household,to diminish the discrimination,to consummate the regulation of equal right made by law,to admit the equal right,as the citizens basic right,that has the restriction of the legislator;to set the constitution censor system,by which can show the care about human value,dignity,fair and freedom,by which can make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society more equal. [Key words]Household Registration;the Equal Right;Discrimination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不断深入,我国自上世纪50年代确立的户籍制度弊病层出不穷,直接导致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生。户籍制度既是人口登记和治安管理的方式,又具有福利分配、进行社会管理的功能。户籍制度这一社会管理的技术性措施从而被制度化为“权利等级证书”和“身份的象征与符号”,加深城乡之间、大中城市之间的差距与歧视,维持着一种不公正的社会结构,并直接形成了与宪政精神的对撞。取消城乡户籍二元化,消除户口歧视,实现公民权利平等,让全体国民充分享受同样的国民待遇,关系到社会制度的公平与社会和谐,反映着社会的文明程度,表征着国家的人性维度。
一、宪法学视野下户籍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对公民人格尊严的贬损 人格尊严的基本内涵在于人本身就是目的,不把人看作工具或手段,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是人之为人的起码要求。“人之作为人的要求和尊严,是内在于每个人自身,是人之天性,民之本性。”[1]德国哲学家康德深刻而系统地论述了人性尊严,“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替代,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替代,才是尊严。”[2]人格尊严理念的本质在于强调人是终极目的,肯定人的自决与自治,坚持国家是手段而非目的,每一个人都有着任何人和机构不可羞辱的尊严。永远把一个人当作一种目的来对待,就是永远把他或她作为具有内在价值的人来看待,而不管他或她可能碰巧具有任何外在的价值。即一个人必须永远被尊为一个自主者,或者说被尊为一个能设定和追求他自己目的的人,并且不干涉他设定和追求上述目的,只要他在与他人的一切交往中表现出同样的克制,这便是人的尊严。它是人终其一生所保有的最珍贵之物,是人的“内在价值”的反映。人的尊严不仅是人所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且是一切人权的来源,或者说一切人的权利都只是人的尊严的表现形式。[3]宪法中基本权利的保护即为人性尊严保障的具体化。宪法正是从人的不可代替性出发,强调每一个人应获得必要的生活条件,享有基本的生存保障。一切宪政制度和法律制度都从保护人性尊严开始,也只有在承认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基础上,才谈得上保护人的权利,才能认识到国家和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尊重人性和保护人权。因此,人性尊严作为宪法原则与基本权利体系的核心,其目的也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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