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资格 浅谈动物与民事主体资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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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资格 浅谈动物与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主体资格 浅谈动物与民事主体资格 浅谈动物与民事主体资格 普法一班201300040015 戴锦澍 自从文艺复兴时代以来,人文主义光芒已闪烁数百年之久。在以人为本、“人乃万物之灵长”等思想的长期驱动下,人类社会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奇迹直到今天的高度发展。与此同时,重视自然,重视动物权利… 在阅读教学中渗透写作训练 作者:曹金花 来源:《新课程·小学》2013年第12期 摘 要:阅读和写作是语文教学中非常重要的两部分内容。谈了如何在阅读教学中渗透写作训练。 关键词:阅读教学;写作训练;语文教学 《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指出:“语文教师应… 2014 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全员培训考试 试卷满分:100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2.0 分,共 40 分) 1.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间,()。 A.可以调动工作 B.如录用前为公务员的,可以直接转正定级 C.可以提任行政职级 D.可… 浅谈动物与民事主体资格 普法一班201300040015 戴锦澍 自从文艺复兴时代以来,人文主义光芒已闪烁数百年之久。在以人为本、“人乃万物之灵长”等思想的长期驱动下,人类社会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奇迹直到今天的高度发展。与此同时,重视自然,重视动物权利的思潮也在不断壮大,2008年6月25日,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一群动物保护组织成员裸体抗议实用动物皮毛,呼吁保护动物权利。无独有偶,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几位师生以鲟鳇鱼、太阳岛、松花江等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实行民事制裁。这一切都让我们不由得思考:动物应该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么? 对此我持否定态度,即动物不应该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动物在我国民法中的现状如何呢?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显然动物不在可调整的民事主体之内。有人说,现行法律不一定就是完美无缺的,没规定难道就等同于不应该? 我认为,首先,将动物列为民事主体本身就是对法理学基础的颠覆。法律是人的法律,是人类社会所创造并适用于人类社会的法律,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法是阶级社会与国家发展的产物,法律绝不是调整人与动物关系的法律,更不是调整动物之 间关系的法律。动物与动物之间关系的调整并不会因为法律的不存在而不产生,人类未出现之前动物之间关系靠什么调整?显然是自然规律,过去是、现在依旧是。把动物列为民事主体完全无视了法律的本质与内核。 其次,民事法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其特征是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意思自治性。法律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给予动物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保障动物的权利,那么随之而来的义务呢?一旦构成侵权,动物又如何承担法律后果呢?有人会说,在某些法律制度中,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双向互动而是单向的,正如我们给予精神病人与婴儿权利却不要求义务。假如精神病人做出重大侵害,我们可以要求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不力之责任,那么动物呢?如果是有主动物也罢,如果街上一只流浪猫咬人致其生病,如何追究其民事责任?谁又该承担责任?赋予动物民事主体地位显然不符合现实。 再者,“子非鱼,安知鱼之乐?”人类与动物之间的不可对话性注定了动物无法将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传达给人类。近年来国内外均有人将自己的遗产,或富可敌国,或普通水平,赠予陪伴自己的动物。试问动物将如何对这笔飞来横财进行处理?赠与对象若是人,自然可以做出诸如放弃或接受之类的意思表示,可是动物不懂人类财产、遗嘱之类的概念,又如何表示自身放弃或接受的态度?又如何认定动物“欣然”接受了这笔财产?一个无法 做出意思表示的对象如何成为民事主体?显然违背意志独立这一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 有人认为设立动物监护人制度有利于确立动物民事主体地位。那么谁有资格监护动物?父母监护子女是以血缘关系为依据,某人监护某动物的依据是什么?动物的数量种类上众多,不同的动物是不是要由不同人代理,这样的代理以什么令他人相信是有权代理而不是无权代理,是不是还要为这种代表监护专门设置一个机构?由此带来的成本问题由谁承担?这都是十分现实的。动物与动物之间该不该一律平等呢?在保护野生动物、珍稀动物的生命权的同时,是不是应该保护家畜家禽的生命权?难道屠宰场应该承担侵害动物生命权的责任?用民法来规范动物势必与自然规律相冲突,动物之间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也将演变成主体之间的侵害,一只老虎伤害了另一只老虎应该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是赔礼道歉还是赔偿损失?显然荒谬无比。在现实中,动物获得民事主体地位是非常难以做到,并且漏洞百出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现实中,给予动物民事主体都是不可想象的。即使从动物权利论角度讲,将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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