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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港口国监督法律制度的不足及相关完善建议.
2007年第 1期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
VOL. 28 NO. 1
文章编号: 1671- 7996( 2007) 01- 0014- 04
我国港口国监督法律制度的不足
及相关完善建议
于晓丹
(, 山东 青岛 266071)
提 要: 港口国监督是海洋安全的最后防线, 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然而目前, 我国港口国
监督的实施与其航运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 相关法律不健全, 导致一方面在很多问题上无法可
依, 另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对我国港口国监督缺乏实际的指导意义, 本文重在分析我国港口国
监督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 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希望能对我国港口国监督法律制
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 港口国监督
: DF052
法律
: A
港口国监督 (简称为 PSC) , 即港口国当局对
抵港的外国籍船舶依法实施 的以船舶技术状况、
操作性要求、船舶配员、船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为
检查对象的, 以确保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海
洋污染为 宗旨的一种监 督和控制。从 1982年 3
现, 具有行政执法的严格性, 应纳入国内法调整的
范畴。目前我国交通安全主管部门的母法 中 华
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交通法 !中对港口国监督并
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而我国 PSCO 却正是依据 海
安法 !的模糊授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存在严重的
月欧洲 14个国家签 署了第一个区域性港口国谅
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97安检规则 !主要针对的
解备忘录
巴黎备忘录以来, 全球已有 9个区域
是 FSC, 对 PSC的很多内容都没有涉及, 而且其作
性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组织, 它们和单独实施
PSC的美国已经形成了一个 PSC 全球网络, 有关
国际组织也不断修订相关公约和制订新的强制性
单项规则, 使 PSC 的内涵不断扩大且总有新意, 成
为各国海运界密切关注的内容。然 而, 目前我国
港口国监督的相关立法并不健全, 现有的法律法
规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 为了我国海域的航
行安全和环境保护, 更为了我国航运业有良好的
国际发展环境, 必须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
1 我国港口国监督法律制度的不足
1. 1 港口国监督作为一种行政执法存在法律
依据不足的问题
港口国监督是一种海事行政强制措 施, 港口
国主管当局在港口国监督中采取 例如滞留、强制
修理等强制措施, 是 以国家法律中执法者身份出
为 ?规则 #法律效力等级比较低, 是否能作为行政
机关对外国籍船舶进行监督管理的确切法律依据
还有待商榷; 而我国的 行政诉讼法 !却规定: 外国
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同我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
诉讼权利和义务。从以 上分析可以看出: 外国 籍
船舶作为管理相对 人具有与国民同等的权利, 而
作为行政执法者当局在我国相关法律并未给出明
确规定的前提下就以执法者的身份按照国际公约
中原则性的意见进行执法、管理、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是缺乏法律依据 的, 因此必须完善相关法律 体
系, 否则一旦形成行政诉讼, 执法者将会败诉。
1. 2 在港口国监督具体操作中存在法律指导
不足的问题
( 1)在港口国监督的一些问题上存在法律空
白
2007年第 1期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
VOL. 28 NO. 1
1997年船舶 安全检查规则 !对 低标准船的
界定、检查率、进 行详细检查的条 件、PSC 检查具
体适用的国际公 约、滞留标准、PSCO 的资格等内
容都缺乏规定。例如检查率的问题, 美国、澳大利
亚、香港都有法律规 定每年检查必须达到多少的
任务限制, 而我国国 内相关法规没有规定我国一
年内应完成多少检查任务, 我国 2004年的检查率
为 39. 72% 、2005 年的检查率为 37. 41% , 均排在
TOKOY MOU 主要的港口国之后且低于平均水平,
这与国内没有具体规定检查率的法律法规不无关
系, 可通过立法来填补。如 PSCO 资格的问题, 我
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单独概
念, 只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
规定 !中对 A 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职责范围和资
格做了规定, 根据 A 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职责范
围我们可以 推论其 资格要求 可以看 作是对 我国
PSCO资格的要求, 但是这种推论和规定都是不严
格的, 需要相关立法进行明确。再如救济方式的
问题, PSC属于海事行政强制的范畴, 行政强制措
施是一种能够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的权力性行政活动, 因此就应当有相应的行政救
济途径, 在 此方 面, 我 国已 经出 台了 国 家 赔偿
法 !、行政复议法 !和 行政诉讼法 !等法律, 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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