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港口国监督法律制度的不足及相关完善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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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港口国监督法律制度的不足及相关完善建议.

2007年第 1期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  VOL. 28 NO. 1 文章编号: 1671- 7996( 2007) 01- 0014- 04 我国港口国监督法律制度的不足 及相关完善建议 于晓丹 (, 山东 青岛 266071) 提 要: 港口国监督是海洋安全的最后防线, 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然而目前, 我国港口国 监督的实施与其航运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 相关法律不健全, 导致一方面在很多问题上无法可 依, 另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对我国港口国监督缺乏实际的指导意义, 本文重在分析我国港口国 监督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 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希望能对我国港口国监督法律制 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 港口国监督 : DF052 法律  : A 港口国监督 (简称为 PSC) , 即港口国当局对 抵港的外国籍船舶依法实施 的以船舶技术状况、 操作性要求、船舶配员、船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为 检查对象的, 以确保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海 洋污染为 宗旨的一种监 督和控制。从 1982年 3  现, 具有行政执法的严格性, 应纳入国内法调整的 范畴。目前我国交通安全主管部门的母法 中 华 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交通法 !中对港口国监督并 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而我国 PSCO 却正是依据 海 安法 !的模糊授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存在严重的 月欧洲 14个国家签 署了第一个区域性港口国谅 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97安检规则 !主要针对的 解备忘录 巴黎备忘录以来, 全球已有 9个区域 是 FSC, 对 PSC的很多内容都没有涉及, 而且其作 性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组织, 它们和单独实施 PSC的美国已经形成了一个 PSC 全球网络, 有关 国际组织也不断修订相关公约和制订新的强制性 单项规则, 使 PSC 的内涵不断扩大且总有新意, 成 为各国海运界密切关注的内容。然 而, 目前我国 港口国监督的相关立法并不健全, 现有的法律法 规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 为了我国海域的航 行安全和环境保护, 更为了我国航运业有良好的 国际发展环境, 必须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 1 我国港口国监督法律制度的不足 1. 1 港口国监督作为一种行政执法存在法律 依据不足的问题 港口国监督是一种海事行政强制措 施, 港口 国主管当局在港口国监督中采取 例如滞留、强制 修理等强制措施, 是 以国家法律中执法者身份出 为 ?规则 #法律效力等级比较低, 是否能作为行政 机关对外国籍船舶进行监督管理的确切法律依据 还有待商榷; 而我国的 行政诉讼法 !却规定: 外国 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同我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 诉讼权利和义务。从以 上分析可以看出: 外国 籍 船舶作为管理相对 人具有与国民同等的权利, 而 作为行政执法者当局在我国相关法律并未给出明 确规定的前提下就以执法者的身份按照国际公约 中原则性的意见进行执法、管理、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是缺乏法律依据 的, 因此必须完善相关法律 体 系, 否则一旦形成行政诉讼, 执法者将会败诉。 1. 2 在港口国监督具体操作中存在法律指导 不足的问题 ( 1)在港口国监督的一些问题上存在法律空 白 2007年第 1期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  VOL. 28 NO. 1 1997年船舶 安全检查规则 !对 低标准船的 界定、检查率、进 行详细检查的条 件、PSC 检查具 体适用的国际公 约、滞留标准、PSCO 的资格等内 容都缺乏规定。例如检查率的问题, 美国、澳大利 亚、香港都有法律规 定每年检查必须达到多少的 任务限制, 而我国国 内相关法规没有规定我国一 年内应完成多少检查任务, 我国 2004年的检查率 为 39. 72% 、2005 年的检查率为 37. 41% , 均排在 TOKOY MOU 主要的港口国之后且低于平均水平, 这与国内没有具体规定检查率的法律法规不无关 系, 可通过立法来填补。如 PSCO 资格的问题, 我 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单独概 念, 只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 规定 !中对 A 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职责范围和资 格做了规定, 根据 A 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职责范 围我们可以 推论其 资格要求 可以看 作是对 我国 PSCO资格的要求, 但是这种推论和规定都是不严 格的, 需要相关立法进行明确。再如救济方式的 问题, PSC属于海事行政强制的范畴, 行政强制措 施是一种能够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的权力性行政活动, 因此就应当有相应的行政救 济途径, 在 此方 面, 我 国已 经出 台了 国 家 赔偿 法 !、行政复议法 !和 行政诉讼法 !等法律, 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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