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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问题研究.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问题研究
顾华详 新疆师范大学 客座教授
关键词: 遵循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规则;平等保护物权;物权法定;社会公德;特别法优先
内容提要: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反映物权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最根本规则,它是研究、制定、适用物权法规范的根本准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我国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特点。我国现行物权法确立了遵循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规则、平等保护国家与集体和私人物权、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循法律与尊重社会公德等五项基本原则。完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坚持从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完全适应的角度完善之、重视确立规范、统一的物权法定之“标准”、积极构建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与债权相区分原则、保障物权人拥有财产性收入原则、特别法优先原则。
物权法是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与一国经济体制唇齿相依,专门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及保护物权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不仅关系到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的重要基础,是当前民法学界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之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反映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和规律的最根本规则,充分体现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物权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物权制度和物权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物权立法、执法及解释、研究物权法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是市场主体进行物权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总之,是将各种具体物权关系凝聚成有机整体的核心与灵魂,是正确适用和研究物权法必须认真把握的一个重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我国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我国物权法是一部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的法律,这也决定了其基本原则必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法制属于上层建筑,法制的发展必须与经济基础尤其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法律制度,应与国家的国情和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我国的法制建设必须要与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 也只有相适应,才能使法治更好地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长期不懈努力,我国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意义深远的重大变化,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1]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广大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和法治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的现实并没有改变。2006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2.8万亿美元,德国2.9万亿美元、日本4.4万亿美元、美国13.2万亿美元。[2]我国GDP总量,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言,再大的数字,除以13亿人,就很小了。2005年,我国人均GDP仅1700美元。而据世界银行对2004年人均GDP的排位,排名第一的卢森堡为43940美元,美国和日本分别为37610美元和34510美元,即使有可能在总量上被我国超过的法国和英国,人均GDP也分别为24770美元和28350美元。按我国修订后的数据计,人均GDP的排名在100位左右。这在发展中国家序列里,也算不上佼佼者。[3]中日两国的差距依然十分悬殊,在许多方面中国要赶上日本,不仅非常遥远而且困难重重。日本的经济实力既表现在国内,也表现在海外。中国近年来以引进外资多为傲,然而日本却是全世界最大的债权国,成为真正的经济“日不落”帝国。2000年底,日本的海外总资产达到3.2万亿美元,相当于2003年中国GDP的2.3倍,其制造业在海外的销售总额为1.3万多亿美元,与我国GDP相当。一个强大的隐形的“海外日本”早已形成。[4]这些现实的国情决定了我国法制建设既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增强紧迫感,加快进程,又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尊重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客观规律,循序渐进,以取得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好效果。[5]国情决定了中国的事情只能用中国的法律来治理,而不能用外国的法律来治理。因此,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充分体现中国特色。我国所实施的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治国理政方略。这就决定了我国物权法不能简单照搬或移植国外的物权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建设既不能与外国法制简单“对接”,也不能简单“临摹”,更不能直接“移植”外国法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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