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诉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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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诉制度研究.

我国自诉制度研究 目 录 内容提要 1 第一章 自诉制度的历史发展 2 第一节 国外自诉制度的历史沿革 2 第二节 我国自诉制度的历史沿革 3 第三节 我国关于自诉的法律及解释 6 第二章 自诉案件的概念及范围 8 第一节 自诉的概念、存在价值 8 第二节 自诉案件的范围 10 第三章 自诉案件的控诉主体 18 第一节 自诉权人 18 第二节 自诉的承受 22 第三节 自诉的担当 23 第四章 自诉案件的特点 27 第一节 自诉与公诉的区别 27 第二节 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28 一、程序的简易性 29 二、主体的平等性 30 三、诉的处分性 33 四、自诉案件的可分性 37 第五章 自诉程序的几个问题 41 第一节 立案 41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 42 第三节 举证责任 45 主要参考文献 47 内 容 提 要 当今世界的刑事诉讼程序,呈现出公诉占主导地位、自诉逐渐被限制、取消的发展趋势。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法律传统,采取了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将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并列,作了具体规定。现行刑诉法对1979年刑诉法的自诉程序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但由于过度注重解决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反而忽视了自诉理论对诉讼的指导作用,甚至对一些理论问题漠然视之,引起立法上的矛盾。为此,本文拟通过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关于自诉程序的立法和理论以及我国现行刑诉法的立法和实践的比较分析,希望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自诉程序制度起到参考作用。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章,简要回顾了自诉制度的历史沿革,从而明确自诉制度的发展趋势,并简要介绍了我国关于自诉的立法及司法解释。第二章,对自诉的概念、分类、存在价值进行了论证;着重讨论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从而提出笔者认为较合理的自诉范围。第三章,阐述自诉的控诉主体以及于之相关的自诉的担当和承受问题。特别是法人被害人能否成为自诉人,作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于刑诉法没规定自诉的承受,也提出了建议;自诉的担当是人民检察院对自诉进行干预的方式之一,本文也作了详细的讨论。第四章,就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的区别展开讨论,从而得出自诉案件的特点是程序的简易性、主体的平等性、诉的可处分性、案件的可分性的结论。第五章,对于实践中司法机关如何处理自诉案件的立案、附带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评析,并结合有关理论提出自己的构想。 关键词: 自诉案件 控诉主体 自诉程序 刑事诉讼 第一章 自诉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国外自诉制度的历史沿革 探究自诉的历史发展,必须从诉讼的历史类型上去考察。因为自诉从根本上说,是进行诉讼的一种方式,而诉讼的历史类型若以告诉权应由谁来行使,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及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等表面特征为标准,不外乎三种:弹劾式、纠问式和混合式 。这三种不同类型的诉讼形式既标明了在不同历史时期适应当时的条件而产生,又表现出它们之间的历史连续性。 弹劾式诉讼是历史上最早的一种诉讼形式,是奴隶制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形式。在弹劾式诉讼中,案件的提起及诉讼的进展都取决于控告人,其基本特点是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原告与被告权利平等,起诉权由被害人或代理人行使。在古巴比伦王国,提起诉讼完全是个人的事。为防止滥告,法律严禁诬告他人。《汉穆拉比法典》第1、2条规定,自由民控告杀人罪,巫蛊罪不实者,都要被处死。在古希腊的雅典,诉讼分为私人诉讼和公共诉讼,这两种诉讼的起诉权掌握在有公民权的男性公民手中。所不同的是,前者仅能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后者可由任何享有完全权利的公民提出。罗马共和国时代,逐渐完善了弹劾式诉讼制度。其诉讼程序是“有原告,然后有法官”,法官审理案件公开,主要审查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然后下判。当时,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仍然无明确区分。但与当时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相对应,诉讼也分成了“私诉”与“公诉”两种。所谓“私诉”是根据个人的控诉对有关个人利益的案件等进行的审理;“公诉”则是对有关国家利益的案件进行的审理。这与现代意义的“私诉、公诉”的概念并不相同。 十三世纪后,随着封建割据向封建专制社会转变,阶级斗争、宗教派别斗争异常尖锐。封建主阶级开始把犯罪看成是“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法国开始摒弃弹劾式诉讼。广泛采用纠问式诉讼,其特点是司法机关开始主动追究犯罪,而并非一定要有原告;被告则处于被动的被追查的地位,审判时的言词辩论原则也被取消。 十四世纪初,法国国王腓力四世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检察制度,与各级法院平行设置了各级检察院,代表国王参加诉讼,接受对犯罪行为的告密,对犯罪进行侦查起诉,并指导、监督法院进行诉讼。这样,现代意义上的、由检察机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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