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若干规定 电子证据若干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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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若干规定 电子证据若干问题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电子证据若干问题”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电子证据若干问题 【摘要】对于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进入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中这一问题早在1999年就有学者在研究讨论了。如今随着电子信息化产业的提升和加速,这一问题越来越被各法律人士所钟爱,国内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也日益激进,伴随着今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尘埃落定,这一问题更值得我们探讨。 【关键词】刑事电子证据;取证 早在20世纪末期我国就有学者对电子邮件的证据性问题进行研究,特别是2001年6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的案件中,首次将电子邮件打印出来在该案件中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1]这一做法开启了全国司法审判的新篇章,从那时起,各学者对电子数据证据化的争议愈演愈烈。 一、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原来的视听资料后面附上了“电子数据”四个字。而其术语表达也有“计算机证据”、“数字证据”、“网络证据”、“电子证据”等争论。[2]所谓“电子数据”即是一种依靠电子记录方式而发生和产生的数据内容。电子数据的存在形式不仅仅限于原来的主要以电子计算机作为产生载体的电子信息,如近几年才出现和快速发展起来的网上淘宝、微博、MSN、QQ账号等虚拟网络交易和交流方式也会产生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2012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型,笔者认为不应在宏观层面上笼统概括,应是特指可以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和审判中使用的电子数据。而有学者则认为:电子数据,也可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并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3] (二)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的承载载体包括磁盘、硬盘、光盘等计算机的软件、硬件和网上淘宝、电子邮件、微博、MSN、QQ账号等虚拟网络交易和交流方式的记录,毫无疑问的肯定具有一般证据的特征,但它也具有本身的某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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