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加计扣除新政策 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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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加计扣除新政策 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策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策”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新变化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扩大了受益企业范围,解除了部分部分加计扣除限制,简化审核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实行研发费用归并核算。新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有以下几点变化对我公司产生影响: (一)研发活动范围放宽 原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新政策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确定研发活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 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还要注意的是,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二)研发费用扣除范围扩大 原政策规定,研发费用只是限于专职研发人员的费用,以及专门用于研发的材料费用、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等。 新政策明确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对比新旧政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变化: 1、新政对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进行了归纳分类,更加清晰明了,对实际管理带来了明确的执行标准。 2、增加了条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为研发活动的复杂性和实际管理预留了空间,更加符合实际。 3、具体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方面,新政增加在原有文件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五个方面:(1)外聘人员劳务费;(2)专家咨询费;(3)试制产品检验费;(4)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5)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其中,“外聘人员劳务费”归入“人员人工费用”,“试制产品检验费”归入“直接投入费用”,其他三项均归入“其他相关费用”。 (三)核算管理简化,由“专账”到“辅助账” 原政策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 按照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新政策规定,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辅助账比专用账简化得多,企业的核算管理也更为简化。 新政由之前要求“专账管理”改为“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所谓辅助账,是对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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