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会计若干问题探讨 关于输油站上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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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会计若干问题探讨 关于输油站上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关于输油站上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输油站作为一个特殊的基层单位,肩负着石化管道储运的艰巨任务。站控、管道、电工各班组尽职责,守本分,大门和围墙也将输油站包围得严严实实。但是,我们是否可以理解,输油站已经“与世隔绝”?万千世界,无奇不有,事物是紧紧联系在一起并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你不犯人,不代表人不犯你,并且很多的偶然与意外,我们统统不能把握。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此,笔者认真分析输油站上的各种可能,对目前输油站上涉及的法律问题,给予一些分析和思考,权当抛砖引玉之用。 输油站上,我们的外围管线号称“千里油龙”,面对复杂多变的地形地势,面对部分的不法分子,原油泄漏,钻孔盗油等等问题我们只能尽可能少的去避免和防范,但却不能确保到万无一失,而由此导致的环境损害、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我们该如何做好善后工作?日常管理中,我们的临时工的权益受到伤害,我们该在怎样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设备的采购,项目的施工,我们在签署合同的时候,该去怎样把握和注意?职工权益保护方面,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该怎样去维护自身的权益?车辆出车在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又该何去何从? 侵权和合同是输油站上与法律联系最为紧密的两种债权债务关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由输油站来买单。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从事雇佣活动”,它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它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这里有一个例外规定,如果雇员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值得注意一点,如果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系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造成,那么赔偿权利人享有选择权,既可以向雇主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度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定义高度危险性作业,是一种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可以看到,输油战线上的管道输油作业完全符合高度危险作业的情况。并且在免除责任的时候,立法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受害人故意。立法这样规定,是因为高度危险作业本身行业的特殊性,一方面可以加强作业者的责任心和提高改进技术安全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在科学技术发达导致的危险因素增加的情况下加强对社会大众的保护。 (四)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施工,对在此地的人会造成一定的危险,如果施工人不进行特别的标志提醒,往往会使通行人遭受伤害,因此,法律明确规定施工人未尽警示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要强调两点,一是设置明显标志,履行警示义务;一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这是对他人负责,同时是对自己负责。结合输油站实际,主要是外管道施工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譬如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时,务必做好示警工作,竖立诸如“水深危险”、“路面施工,行人注意”的警示牌,尽量减轻自身的过错责任,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据了解,输油站上都配有公用车辆,担负着食堂买菜,施工运输,出差公干等各项工作和任务。作为输油站上的司机同志,我们必须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和了解。通常地讲,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首要任务是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同时向当地交警部门报案,投保车辆还需要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事故损失轻微,且事故责任比较清楚,也可以选择当 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问题。交警接到报案之后,会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主要是有无驾驶证、行驶证,以及有无违章驾驶,车况车貌情况,并结合事故现场的勘察报告,划分双方责任比例,制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双方签字生效。注意一点的是,我国实行的是司法最终裁判制度,如果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满,仍然可以不签字,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此外,附带说明一下目前纠纷处理的几种主要方式:和解、调解、诉讼。和解是最简单、最效率的一种解决办法,具体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纠纷处理方式。和解不成,就可以调解,调解有法院调解和民间调解,这里主要指民间调解,它的不同在于由第三方出面协调当事人双方,这里的第三方可以是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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