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 浅淡行政复议中的调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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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 浅淡行政复议中的调解

行政复议调解 浅淡行政复议中的调解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浅淡行政复议中的调解”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调解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在处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仲裁案件等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行政复议中适不适用调解呢目前在实务界、法学界仍然看法不一,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借此机会,作为笔者也谈点个人看法,与复行政复议同行们探讨。 目前对行政复议中适用调解持反对意见的人的主要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是: 一是《行政复议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必须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是不得而为之。 二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审另行政案件,不能象民事诉讼那样,为了求得争议的解决而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作出某些方面让步。同理,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也同样不能适用调解。 三是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管理职权是法律赋予的,是公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代表国家依法作出的,本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是什么情况,就应当作出什么决定,它具有国家强制性、单方性、不可处分性和不可调解性。 四是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地位不对等,调解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五是行政复议的特点决定了行政复议没有调解的余地。因为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适当的,就必须维持;是违法、失当的,就必须撤销。不维持或不撤销都不是依法办事。 基于此,笔者认为这种理论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应予以更新。特别是现代依法行政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更多地参与到行政决策过程中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单方行政行为,况且任何理论都不是绝对的,对于实践中发生的现象不能对照理论“一刀切”,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而且20xx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这也为行政复议中调解埋下了伏笔,因此,对于行政争议能否适用调解,要根据发生争议的行政行为的不同,采取调解或裁决的方式灵活处理,不能机械地照搬某种理论。坚持行政复议裁决与调解“双轨”运行,具有更大的原则性、灵活性、快捷性、兼容性、和谐性。 近年来,我们对行政复议中调解的运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受到当事人双方的欢迎。可见,行政复议调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其广泛的实践意义和积极作用。 通过实践我们认为,行政复议引入调解有很多的优点: 一是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解决行政争议方式的选择权,突出“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希望行政复议案件久拖不决,能够尽快结案,调解恰恰具备了这一优势,在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申请人是可以接受的,它有利于简便、高效地解决行政纠纷。 二是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行政复议通过裁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对来讲,复议时间比较长,少则二个月,多则三个月,个别的甚至更长。调解因为方法简便易行,只要当事人双方能达成和解协议,一般都可以快速结案,大大地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是降低行政成本。行政复议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审查,行政成本一般都比较高。调解可以大大降低行政成本,节省经费开支。 四是减少行政诉讼。通过行政复议裁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调解解决行政争议的,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来讲,自动履行率比较高,申请人不再提起行政诉讼。这样,有利于行政机关集中精力搞好行政管理,也缓解人民法院工作上的压力,对行政机关和对人民法院来说都是有利的。 五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行政复议并不是一切纠纷都要通过裁决解决,许多矛盾可以通过调解消化,达到平衡。调解更加理性、人性化,让当事人有一种亲切的感觉,觉得你真正设身处地替他们着想,感到你客观、公道、正派,并不是在“和浠泥”。做好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工作,能够缓解行政主体与管理相对人的 对立情绪,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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