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制度的历史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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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制度的历史分析.

所有权制度的历史分析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上传时间:2013-10-29 浏览次数:167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关键词: 所有权,等级身份制,私有财产,公共财产 内容提要: 从历史的角度看,没有哪一项法律制度像所有权这样承载着极为厚重的人文价值。人类社会从蒙昧时期、文明时期发展到近现代社会时期,所有权制度经历了从原始的财产支配到个人人性乃至社会整体的精神解放、从等级身份制条件下的公然不平等到形式主义的人人平等、从近现代的绝对所有权到现代社会兼顾实质平等的所有权这些重大的法律价值嬗变。所有权制度的有效性,是法律体系的核心目标,而有效的所有权制度,只有从认真对待民众的自然权利的角度入手才能够真正予以理解。在我国,解放民众所有权上的制度和思想桎梏、建立科学的公共财产所有权制度,应当成为我国进一步发展所有权制度的社会共识。 引言   所有权的法律思想和制度是民法上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之所以这样说,原因在于,所有权不仅仅是民法的核心制度,而且是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核心制度。可以说,所有的实体法律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所有权制度的影响,或者说,受到立法者所采取的所有权法律思想的决定或影响。而且,国家的整体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甚至都受到法律上所有权制度的影响或者决定。   既然所有权是一个基础性的法律制度,那么立法者在建构所有权法律制度时就应该相当小心谨慎。总的说来,这项制度不但要符合推进社会进步的政治理想,而且应该符合法律科学的基本原理。这里所言法律科学的基本原理,当然是指民法的基本法理,因为所有权的定义是按照民法的技术规则来确定的。民法的基本理论已历经数千年,其科学性已经比较稳定,其对于社会实践的良好规范作用大体上也没有什么争议。   应当依据民法科学建立我国的所有权制度。不论是民法还是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都应该给予民法基本原理最起码的尊重。然而,从社会实际情形看,我国的所有权立法并不像想象的那么理想、科学。我国民事立法中的所有权制度长期以来过分讲政治,而不太重视法律技术方面的科学性要求。无论是私有财产所有权还是公共财产所有权,都存在着严重的规范合理性问题。这应当成为我们讨论我国所有权问题的起点。   在讨论所有权问题时,必须提醒大家关注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所有权制度背后的法律思想。一般人所看到的法律体系都是法律的概念或制度的体系,其实法律最基本的体系是法律思想的体系,因为制度大多是从历史中演化过来的。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思想推动所有权的演化呢?所有权的发展演化表现出来哪些特征呢?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历史分析才能看得清楚。   经过对所有权发展演化史的简单考察,我发现,所有权制度背后法律思想的历史演化过程被我国许多法律教学和研究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不论是各种教科书还是各种政治宣教材料,在涉及古今中外的所有权制度的时候,很多人大多持有这样一种论调:我国的所有权问题,不论是所有权理论还是所有权制度,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不太一样;我们现行的制度设计得非常好,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无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种论调已经陈陈相因很长一段时期了。客观地讲,它既割断了历史,又割断了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学联系。我认为,此种看法是否合理只有通过历史分析才能解释清楚。本文拟为此做些努力,希望今后有更多学者参与到此项研究上来。   一、所有权的科学定义   所有权的科学定义来源于民法的法律关系学说。依据法律关系学说,所有权法律关系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三个特定”:主体特定、客体特定、权利特定。法学上所谓的主体即权利拥有人,比如张三或李四;客体指具体的物,而非抽象的物。权利是法律上特别支配的力。谈到所有权时,我们应使用这“三个特定”予以判断。比如我们说某人(主体)对电脑(客体)拥有所有权。在这个所有权法律关系中,某人是特定的,电脑是特定的,所有权也是特定的。   法律科学上的法律关系学说,是对现实生活实际规则的归纳和总结。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时时刻刻都会遇到具体的人对具体的物的权利这样的法律问题。通过法律关系的学说和规则,我们可以建立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物质占有和利用的法律秩序。   我们祖先很早就认识到了所有权在建立社会最基本的物质占有和利用秩序中的基础作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代表作之一的《商君书》中曾有一段关于所有权的经典描述,即“定分止争”的理论。秦孝公变法时,询问商鞅:如何治理国家?商鞅答曰:“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为什么山上的兔子被许多人追赶,而笼子里的兔子却无人抢夺,其原因就是定分止争的道理。此处的“分”,就是指所有权。所有权已定,则其他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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