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分析:各国政府不应该全面禁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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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分析:各国政府不应该全面禁烟

辩题分析:各国政府不应该全面禁烟 辩题分析:各国政府不应该全面禁烟 【基本概念】 政府:是一个国家的统治机构,为维护和实现特定的公共利益,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组织。 广义的政府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共机关的总合,代表着社会公共权力。 应该:表示情理上必然或必须如此。 全面:各个方面的总和。 禁:禁止,不准许、不许可。 【概念拓展】 政府的特点:从行为目标看,政府行为一般以公共利益为服务为目标,在阶级社会里,它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服务目标;从行为领域看,政府行为主要发生在公共领域;从行为方式看,政府行为一般以强制手段(国家暴力)为后盾,具有凌驾于其他一切社会组织之上的权威性和强制力;从组织体系看,政府机构具有整体性,它由执行不同职能的机关,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结成严密的系统,彼此之间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法治的最重要的政治职能就是铲除无限政府,确立和维持一个在权力、作用和规模上都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的“有限的政府”。 公共利益:是与私人利益相对的概念。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界定,寻求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有效平衡点,兼顾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这正是“宪法精神”。 基本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公民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私生活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该公约目前有149个缔约国,中国也是其一。(《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私生活:就是涉及个人行为,不属于社会活动范围的私人活动。 应该:必须为之(于情);可以为之(于法)。 不单单是一种对健康生活方式的价值取向,更是一种对民主与法治精神的价值判断。 全面:与“局部”对立。我方应强调“公共场所”与“私人场所”的区别。对方可能会把“全面”解释为“种植、生产、流通、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 禁:是对某种行动的限制。是一种外部强制力量。对与政府而言,就是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禁止,并以强制手段付诸实施。 【辩题分析】 1、 政府要禁止任何一种行为,只有通过立法并予执行(行政、司法)这一途径。本辩题的核心是各国政府能否针对吸烟这一行为进行“立法”,予以“全面禁止”。 2、 政府的自身性质,决定了其职权范围(有限政府)。它应该以为公共利益服务为目标,其行为应被局限在公共领域。对不影响到他人的纯私人生活方式,政府无权干涉。 3、 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由于会影响到公共利益,政府有权管辖,考虑到吸烟的危害(尤其是对不吸烟者的危害),应该通过立法予以禁止。 4、 纯私人场所的个人吸烟行为,由于不涉及公共利益,属于基本人权中的“私生活”范畴,政府无立法管辖权。不能够管、不可以管,何谈“应该”? 5、 有情可原≠有法可依。不能把“我是为了你好”,作为立法干涉他人生活方式的理由。法律有其局限性。例如油炸食品、高脂高糖的月饼、暴饮暴食、缺乏运动、不爱卫生、穿高跟鞋等,能立法禁止吗? 6、 解决吸烟陋习问题,单纯依赖法律不可行。应该宣传、教育、引导、政策、科研等多管齐下。例如:吸烟危害教育、影视作品控烟、杜绝公款购烟、烟草税收政策、研发安全香烟等。 7、 本辩题不是谈论“吸烟是否危害健康”。 吸烟有害健康已是世界共识,包括各国政府和我方。强调“吸烟有害健康”于本辩论无任何直接的实际意义。但需明确:烟草的危害程度没有达到毒品的程度,所以烟草不是毒品,不可类比。 【立论角度】 1、政府立法管辖权问题。 这是现代有限政府的基本特征,是保证基本人权的必要条件。 2、有情可原≠有法可依。 这是法制社会的理性判断原则。法律有其局限性。 3、多管齐下,综合解决。 道德教化、政策引导、行为约束、科研进步?? 4、各国政府控烟的实证。 仅有公共场所禁烟法规,且其出发点仅是为保护非烟民,未见为烟民健康而制定全面禁烟法的; 中国政府允许吸烟现象的存在,这是对人权的尊重,还是对自残的放纵??? 【对方立场】 1、 危害健康。驳:认可,但不能夸大。对非烟民的危害,立法禁止。对烟民的危害,无法立法,应综合解决。 2、 社会发展。驳: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不是依赖政府,更不是依赖法律的约束,是人民推动的。且终极点是“没有政府”! 3、 眼前利益。驳:回避为了就业、税收等因素。维护烟民的私生活权益,就是在维护基本人权,是事关民主的大利益! 4、 引发火灾。驳:类比烟火礼花、煤矿采煤等。不能因噎废食,可区域管控,如加油站。 5、 不良引导。驳:所以要宣传教育,正确引导啊!强调综合解决,不是一禁了之。 6、 文明卫生。驳:烟头乱扔→禁烟;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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