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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分析
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芜新铸安环〔2015〕3号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活动的考核。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公司安委会负责审核批准对生产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奖惩。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结合各生产部事故情况和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依据本制度提出奖惩明细,报送安委会审批,并监督各单位严格落实。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和计划财务部依据奖惩考核决定,负责执行对干部和员工的行政处理和经济奖惩决定。
第三章 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公司应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评比,对于评选出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在通报表彰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 对于下列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革新、发明、创造并获得成效者。
(二)在抢救事故中,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的有功人员。
(三)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减少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
(四)在安全工作中提出行之有效合理化建议的人员。
(五)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
第八条 对于下列情形应当给予单位表彰奖励。
(一)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运用现代安全科学管理方法,获得成效的单位。
(二)在年度内未超过事故考核指标,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
(三)在安全生产上做出成绩的先进集体。
(四)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部门。
第四章 处罚
第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意见给予处罚。
第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人身伤亡、生产、设备、火灾、爆炸和交通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事故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负次要事故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人身伤亡、生产、设备、火灾、爆炸和交通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发生责任性较大人身伤亡、生产、设备、火灾、爆炸和交通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分管副职视事故情况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责任性一般人身伤亡、生产、设备、火灾、爆炸和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2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发生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一般人身伤亡事故其他责任人和重伤、轻伤事故的责任考核。对人身伤亡、生产、设备、火灾、爆炸和交通事故等负有监管责任的职能部室及人员,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进行监管责任考核,各级书记的处罚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罚的原则处分;
责任主体 死亡事故 重伤事故 轻伤事故 部长 按照上述条款 10000元 3000元 负有责任的
执行部长 按照上述条款 10000元 3000元 负有责任的
各专业副部长 按照上述条款 10000元 3000元 工部长 4000-6000元 2000-5000元 2000-3000元 班组长 3000-5000元 2000-3000元 1000-2000元 部专业管理 20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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