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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未将货物妥善包装装箱的责任问题.
托运人未将货物妥善包装、装箱的责任问题
张姗姗
涉案货物二氧化硫脲在事故发生时未载入生效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但这并不能免除托运人按照《海商法》规定负有的将货物妥善包装并装箱的义务。托运人违反该义务,须对承运人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承运人欲获得诉请支持,还须证明自己确实受到损失以及对外支付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另外,托运人关于其与实际货主之间存在外贸代理关系,应由实际货主承担责任的抗辩不能对抗货物运输的相对方——承运人。
〖案情〗
原告: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Inc.(以下简称东方公司)
被告:中化山东烟台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
被告:烟台土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畜产公司)
1997年8月15日,东方公司接受土畜产公司的订舱,开具了一份已装船正本提单,该提单注明货物的品名为二氧化硫脲,船名“鳄鱼坚强”号,起运港青岛,卸货港洛杉矶,托运人为土畜产公司。1997年8月19日晚,当“鳄鱼坚强”轮停泊在上海港时,船上发现二舱冒烟,经消防部门及港务公司共同检测,倒箱166个,将货物自燃冒烟的OOLU3360121集装箱卸下船,堆放在港区的危险品码头,同时卸下的还有编号为OOLU3429526的集装箱,因该箱散发浓烈的气味,开箱检查时,有6名工人发生轻微中毒。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到场检查,认定是OOLU3360121集装箱内装载的货物二氧化硫脲自燃。“鳄鱼坚强”轮将OOLU3360121集装箱滞留在码头,其他集装箱装船后于1997年8月21日起航,同年8月23日到达日本神户港,船到日本后,东方公司聘请海鸥海事(横滨)有限公司对船上的污染进行检查,结论是装载OOLU3360121集装箱的二舱有污染,25个集装箱的表面有化学污染痕迹。船上的集装箱在日本的横滨港、东京港进行了倒箱、清洗。船舶开航后,船员又对船舱进行了清洗。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生了多起收货人因货物受损引起的索赔,东方公司聘请美国的FREEHILL HOGAN MAHAR LLP处理索赔事宜,发生了大量的费用。事故发生后,东方公司即委托了上海中衡咨询有限公司于1997年8月26日和1998年8月对出事的集装箱进行检验,后一次检验东方公司还委托了香港专家EDMONDSON、新加坡专家MULLEN一同参加,几份检验报告的一致意见是货物是由于装载不当引起自燃的。
东方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中化公司和土畜产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
另查明,1997年5月,中化公司与土畜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外贸代理协议书”,约定由中化公司自行对外签约,办理涉案货物出运的手续,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中化公司自己解决,被告土畜产公司提供全套的出口单据,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土畜产公司作为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违反了《海商法》关于托运人应将货物妥善包装并装箱的规定,应对由于其过失而造成的承运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中化公司仅是实际的货主,与东方公司之间并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其与土畜产公司之间的外贸代理协议,不能对抗承运人。同时东方公司对其诉讼请求应当负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证明其费用发生和对外赔偿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对于完成举证责任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土畜产公司赔偿东方公司因货物自燃造成的损失,对东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
一、涉案货物在事故发生时未载入生效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但托运人仍负有将货物妥善包装并装箱的义务。
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二氧化硫脲为白色至淡黄色结晶粉末,几乎无味。强还原剂,在100°C以上时强烈放热分解,释放大量的氧化硫、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氮、和硫化氢气体。在50°C以上时,水分可能使其明显分解。根据该规则,二氧化硫脲已被定为4.2类危险品,包装应当气密封口,积载时仅限舱面。《海商法》第六十八条也对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规定了“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等要求。同时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收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虽然在涉案事故发生时,二氧化硫脲尚未被载入生效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托运人并不需要进行危险品货物的申报,承运人也无需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但这并不能免除托运人对涉案货物仍应承担的妥善包装和装箱的义务。根据《海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当妥善包装。由于包装不良,对承运人造成损失时,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涉案货物的自燃,经检验,是由于集装箱内的货物本身的包装不良,在装入集装箱时又未尽职尽力,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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