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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免收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定
认清人防工作职责权限,执行国家免收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定,是人防部门的历史机遇作者:山西省长治市人防办 卢旭光????????时间:2013/12/25 9:29:0017 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为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共促美丽“中国梦”的实现,近年来,国家先后制定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相关政策。政策中为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成本,规定了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而人防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建、才可交”的前提,给保障房建设开展人防审批工作带来了困惑。下面笔者从1、国家保障房优惠利民政策分析;2、人防部门只是政府授权的行政业务部门,最终有权决定保障房人防有关事宜的是政府,保障房人防工程的建设主体也是政府;3、在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中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4、把握历史机遇,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掌握人防主动权;5、为人防工作可持续发展、打造特色人防、品牌人防做基础等五方面展开浅析。一、保障房应享受的部分优惠政策法规及意义国家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以满足基本居住功能需要为根本,为有效控制建设成本,在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财综〔2007〕53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等等规定中,非常明确地要求各相关部门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等行政事业性规费,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支持政策,以这种最直观、最有效地方式降低保障房项目的建设成本。以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国家红利来真正的让利于民,反哺于民。这样的举措能够切实降低保障房的价格,让低收入家庭买的起,住得起,保障房是得民心的德政工程。与国家减免规定配套的财政部(财综〔2007〕53号)文第四条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列为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费中的第一项,可见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每平米费额之高在财政部门心中的印象之深。亦可见在保障房项目优惠政策中,国家对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决心。《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因此,国务院有权规定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中发【2001】9号文规定人民防空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活动,以及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主要特点是大部分公益资金依靠政府财政解决,其次是自愿的社会捐助和企业捐赠。它带有很大成分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性住房建设事关广大困难群众及中低收入家庭的切身利益,是政府千方百计降成本建设的公益性民生工程。它不应等同于一般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要由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履行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法律义务。在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审批上人防部门是管理者,而在保障房项目建设中人防部门提供的是服务,要与中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众共促美丽“中国梦”的实现,替政府为困难群众提供战时(灾时)的人防保障。保障性住房的防空地下室应是政府为战时留城的低保户、中低收入困难人群提供的公益性、救济性的一种社会福利,它的建设投资主体是政府。因此,执行免收费规定后的保障房项目人防工程应由地方政府财政投入来完成。二、人防工作职责权限及目前人防部门对保障房审批的现状:上至政府部门下至社会群众,或多或少出现对人防部门有不同看法。由于国家下达给各地方的保障房建设目标任务、建设时限等原因,大多保障房建设项目都已开建或主体基本完工,现正在积极完善配套和补办各项手续。因国家有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所以其立项审批的投资预算里也就不安排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投资,有限的建设资金能够满足主体建设,满足日常居住基本条件已非易事,再增加投资建设人防工程极不现实。但是,在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申请办理人防手续并要求按国家规定免收易地建设费时,有一种观点以为可以不收费,但要求必须同步建防空地下室,否则不予项目审批,陷入了扯皮的怪圈,项目审批在人防这里卡了壳。拿不到人防审批手续,就不能取得规划、城建等等一系列手续,从而影响了其他审批部门办证工作的开展,造成办事难、办证难的社会舆论压力。而人防这种看似合法合规的要求明显地增加困难群众的购房经济负担,显然与国家解决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并规定免收易地建设费的政策精神不符。这样的话,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的矛盾焦点和社会上办证难办事难的焦点就引到人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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