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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__物资采购法律法规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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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__物资采购法律法规解析

物流法律法规 第三章 物资采购法律法规 第三章 物资采购法律法规 第一节 买卖合同 物资采购法律法规——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而属于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 (6)买卖合同是要因合同。 (7)买卖合同为要式或者不要式合同,即可有要式合同,又可有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 物资采购法律法规——买卖合同 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拟制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证书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交付,如不动产所有权证书的交付和仓单的交付等。标的物在出卖前就已经被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 物资采购法律法规——买卖合同 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2、转移其标的物的所有权 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此时,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指的是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出卖人应当按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标和行标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物资采购法律法规——买卖合同 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或代价。买受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 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及公共秩序和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2、受领标的物 对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的检查通知义务 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内依照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如果发现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责任的事由时,应当妥善保管并且迅速通知出卖方。 物资采购法律法规——买卖合同 三、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 案例: 某日下午,原告A与其父及同村等5人,到被告某市国营华侨友谊公司购买摩托车。经看样品,A看中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车,价格为15800元。按华侨友谊公司的售货规定,顾客须先交款后到仓库提货、安装和调试。A到柜台交款15800元,但应其要求,发票上开为12800元保修登记卡未填写。随后,A等随营业员到仓库提货。此时,有一男青年混迹其中,帮助营业员提货、组装、加油、发动试车。结果,该青年骑车一去不返,车被拐走。原告A起诉,要求被告交付一辆同型号价款摩托车,或返还价款15800元。被告华侨友谊公司不同意,认为车已交给原告,此损失只能由原告自负。由此诉至法院。 物资采购法律法规——买卖合同 三、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 (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买卖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所有权转移。 (二)风险责任承担 是指买卖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分配给当事人哪一方负担。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将会原则由当事人承担。也就是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 不动产或船舶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应由所有人负担。 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如下: (1)买受人自提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物资采购法律法规——买卖合同 三、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 (二)风险责任承担 (2)出卖运输的在途物的除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 由买受人承担。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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