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春高升专毕业总结报告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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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专 业: 工 民 建 学 号: 姓 名: 刘 冬 指导教师: 丁 录 霞 学习中心: 校本部学习中心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年 月 日  承 诺 一、本报告是本人独立完成; 二、本报告没有任何抄袭行为; 三、若有不实,一经查出,请答辩委员会取消 本人答辩(评阅)资格。 承诺人: 年 月 日 目 录 摘 要 I 前 言 II 第1章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趋势 1 1.1 登记要件制度 1 1.2 托伦斯制度· 2 1.3 契约登记制度 2 第2章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3 2.1 确定物权归属 3 2.2 善意保护效力 4 2.3 风险警示效力· 4 2.4 国家监管效力· 5 第3章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6 3.1 不动产登记立法缺乏统一性 6 3.2 不动产登记房产与地产分立 7 3.3 不动产登记城市与农村不统一· 7 3.4 不动产登记法律性质定位不当· 7 第4章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建议 9 4.1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效力应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9 4.2 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五个统一”的原则 10 4.2.1 统一法律依据 10 4.2.2 统一登记机关 10 4.2.3 统一登记效力 11 4.2.4 统一登记程序 11 4.2.5 统一权属证书 11 4.3 扩大登记不动产权利之范围,保护第三人权益 12 4.4 建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12 4.5 建立登记机关责任赔偿制度 13 4.5.1 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13 4.5.2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13 4.5.3 承担责任的范围 14 结 束 语 15 致 谢 16 参考文献 17 摘 要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该制度从产生至今已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其意义和作用已为人们普遍认同,现世界各国基本上均予采用。但世界各国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却不尽相同,如德、匈等国采取“登记要件制度”;美、英等国采取“托伦斯制度”;法、日等国采取“契约登记制度”。由于各国规定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效力也不相同。我国虽然已有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但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实践上也缺乏可操作性。从严格意义讲,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尚未建立。因此,研究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对现有规定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是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一探讨,并就构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自已不成熟的主张。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趋势,介绍了不动产登记的含义及其沿革。第二部分,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和作用,阐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性及四方面作用。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房产与地产、城市与农村不统一等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建议,主张我国不动产登记效力应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建立不动产登记“五个统一”的原则;扩大不动产权利登记的范围;建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建立登记机关的责任赔偿制度。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公示原则 预告登记 立法建议 第1章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趋势 不动产登记,即经权利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事项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广义上的不动产登记,包括权利来源、取得时间、权利变化情况和地产的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等级、坐落、从坐标、图形等事项。狭义上的不动产登记,是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利的登记。 在古代罗马法中,并无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的登记制度。它最初对所有权的转移注重形式,要求采用要式买卖。以后逐渐采取了占有转移或交付的方式。日耳曼法进一步发展了交付制度,要求当事人在让与土地所有权时,不仅要求缔结让与契约,而且还必须要有物的转移交付行为。让与契约与交付行为构成土地所有权让与的条件。此种交付逐渐发展为以文书代替物的交付。现代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正是在该文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根据学者的一般看法,不动产登记制度,开始于12世纪前后的德国北部城市,当时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须记载于市政会所所掌管的都市公簿上。其后不久,这一制度因德国大规模的接受罗马法而在多数地方被废止,仅个别地方略有采用。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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