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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 生 手 册 (2012年修订本)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处 二〇一二年九月编印 目 录 第一部分 国家颁发的条例、规定 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3 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 6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7 四、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3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2 第二部分 招生管理 23 广东工业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管理规定 25 第三部分 培养管理 27 一、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9 二、广东工业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定 35 三、广东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定 40 四、广东工业大学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定 46 五、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50 第四部分 学生管理 53 一、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55 二、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58 三、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62 四、广东工业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办法 71 五、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74 六、广东工业大学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78 七、广东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82 八、广东工业大学科技工作者学术道德准则 88 九、广东工业大学图书馆读者借阅管理办法 90 十、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96 十一、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00 十二、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102 十三、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定办法 104 十四、广东工业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及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110 第五部分 学位管理 113 一、广东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115 二、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118 三、广东工业大学关于工程硕士生提前答辩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128 四、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管理条例(试行) 129 五、广东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131 六、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133 第六部分 工作环节及流程图表 152 一、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课程学习流程表 154 二、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含专业学位)学位申请程序框图 156 国家颁发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一九八О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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