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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 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制度 第五条 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 (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 (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 (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 (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 施工现场平面布局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出入口至少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第八条 固定动火作业场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堆场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种类、性质分别设专用存放库房,并应设置在远离火源、固定动火作业场、疏散通道及人员和建筑物相对集中的避风处。 第十条 宿舍、锅炉房和食物制作间不应设置于在建工程内。可燃、易燃和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禁止布置在高压线下。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临建设施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临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能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临建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临建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m) 名称 临建设施 办公用房、宿舍 食物制作间、锅炉房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可燃材料库房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固定动火作业场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在建工程 高度不大于24m 5 10 5 5 7 10 10 高度大于24m 7 15 7 7 10 15 15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四条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接近在建工程、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品存放区的要求; (二)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分别不应小于4m; (三)消防车道宜设置成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尺寸不小于15m×15m的回车场; (四)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志。 第十五条 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疏散通道及出口。 临时疏散通道可利用在建工程结构已完的水平结构、建筑楼梯,也可采用不燃及难燃材料制作的其他临时疏散设施。对于房屋建筑,作业位置距疏散通道出入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防护栏杆。 疏散通道出口不宜设置大门,如确需设置大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且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四章 临时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施工现场宜采用已施工完毕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永久性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保持同步,但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受施工条件限制,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施工或无法正常使用时,应落实有效容积能满足火灾延续时间1h室内消防用水量要求的临时消防水源,并根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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