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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制度 收养制度
一、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5、不违背计划生育的原则
二、 收养的成立
(一) 收养成立的一般要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1) 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
(2)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具备下列三种情况: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的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人有无配偶的其他条件: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收养子女
3.送养人的条件
(1) 孤儿的监护人
(2) 社会福利机构
(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4.收养当事人必须具有收养的合意
(二) 特殊收养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收养继子女
4.收养成年人:收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与收养继子女
5.单方收养
6.隔代收养
(三) 程序要件
三、 收养的法律效力
(一) 收养的拟制效力
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2、养子女和养父母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3、养子女的后代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二) 收养的消解效力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四、 收养行为的无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五、 收养的解除
(一) 协议解除
1.协议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有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
(2)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夫妻共同收养,须夫妻共同解除收养关系
2.协议解除的程序
(二)诉讼解除
1.养子女为未成年人,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2.养子女为未成年人,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26条2款
3.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三)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1.身份上的效力
2.收养关系解除后,有关生活费、抚养费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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