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概念的区别.docVIP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由于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概念具有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易于混淆,因此在理论上有必要明确其与这些概念之间的差异。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区别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对不可抗力作了如下定义:“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见,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如下: ????一是客观情况不同,前者是起因于重大的自然灾害和重大的社会事件,后者一般是由社会经济情势的变化引起的。 ????二是履行后果不同,前者发生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后者发生后,合同一般仍能履行,只是履行后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后果。 ????三是影响范围不同,前者既可适用于契约关系,又可适用于侵权关系;后者仅适用于契约关系。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区别 ????商业风险是指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可能遇到的并应当承担的正常损失。它与情势变更的区别如下: ????首先是性质不同,前者为正常风险,后者为意外风险。 ????其次是对当事人的主观要求不同,前者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预见的,如未预见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后者为当事人在订约时无法预见的,故其未预见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 ????最后是引起的事由不尽相同,前者主要由一般的经济情势所致,后者可为不可抗力、重大的经济情势和其他社会事由所致。 ????情势变更原则与诚信原则区别 ????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并在其中实施民事行为时,一定要使其他有关当事人与自己于相互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依台湾学者林荣耀先生的看法,在发生情势变更情况下,若绝对无限制的严守契约,势必有违诚信原则。而法律自身又具有稳定性与适应性两相反之性能,就稳定性而言,契约应严守;就适应性而言,应承认情势变更原则。具体言之,二者的区别有: ????第一,诚信原则较情势变更原则,为上位概念,即情势变更原则是诚信原则的适用。“然诚信原则过于笼统,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宽严不一的情况,从而动摇信守约定原则。当有可能制定比较具体的法律规范时,还是应尽可能地制定和适用这种具体的规范,而诚信原则则被作为堵塞法律漏洞或矫正可能带来不公正后果的法律规范的作用的最后手段。” ????第二,诚信原则系法律之最高原则,而情势变更原则仅系例外之救助方法。 “情势变更”:施工企业可以期待几多 ????□本报记者 孙贤程 ???? ???? 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公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因其第26条规定了“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等内容,而被许多专家和媒体称之为“情势变更”原则正式获得中国司法体制的认可。但它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这条司法解释意味着什么?应该怎样理解?如何在实践中有效运用?客观上还存在那些问题?记者最近采访了一些律师界、企业界、司法界、理论界等方面的专家。 ????“第26条”为何备受关注 ???? 所谓“情势变更”,指的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情,动摇了合同订立的基础。在此情况下,应允许合同双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项原则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均有规定。《解释二》出台后之所以各界对“第26条”普遍关注,主要是因为我国立法对此则经历了一个较为曲折的过程。 ????  据记者了解,早在《合同法》出台前的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就提出,“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之后,从1995年学者提出的《合同法草案建议稿》,到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合同法(草案)》四个审议稿,都在“合同的履行”一章中写入了情事变更原则,但正式施行的《合同法》最终却没有确立该原则。《合同法》出台后的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二十七条也明确提出,“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将“情势变更”原则纳入,使《合同法》原则与国际合同规范更加接近。该解释的主要起草者,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所副

文档评论(0)

178981183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