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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成都市购房者贾某某定金合同争议调解案38、成都市购房者贾某某定金合同争议调解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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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成都市购房者贾某某定金合同争议调解案38、成都市购房者贾某某定金合同争议调解案

38、成都市购房者贾某某定金合同争议调解案 【案情】 购房者贾某某于2012年3月3日与成都W新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楼宇认购书》,并向W公司交纳5万元定金后,成功定购了W公司开发建设的“W山庄”项目5栋1单元02号别墅。同时,按照合同双方签订的《楼宇认购书》中第三条(二)项约定,贾某某须在2012年3月9日前与W公司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但当贾某某事后按照协议约定时间与W公司正式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W公司提供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存在诸多“霸王条款”和不对等违约责任,随即向W公司提出修改部分不合理、不平等条款的意见,但W公司坚决不同意,并以“这是工商部门公司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范本,所有购房者都必须签,不可能为你一个人修改合同,你要么就签,要么视为你违约,工商部门将解除合同,并按照定金罚则没收你支付的5万元定金”等语言相要挟。贾某某顿感气愤,坚决向W公司提出退房,并要求W公司返还已付定金5万元,但遭到W公司坚决拒绝,最终导致贾某某无法在约定期限内与W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W公司按照《楼宇认购书》中条款没收了贾某某支付的5万元定金,其理由是:贾某某与其签订的《楼宇认购书》中明确约定“买受人在与出卖人签订本认购书后,未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付清首期款/全款,或者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将买受人已认购楼宇另行出售,买受人所付立约定金不予返还”,属贾某某违约,定金当然不予返还。因此,贾某某于2012年4月12日依法向成都市工商局市场处提出了合同行政调解申请。随后,成都市工商局市场处在征得W公司同意调解后,于2012年4月19日组织合同双方进行了现场调解。 【调解结果】 经成都市工商局调解,合同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W公司在20日内无息退还了贾某某支付的5万元定金。 【评析】 1、案件背景:当前,关于定金合同纠纷,日常生活中比比皆是,在购车、购房、购物、服务等行业都普遍存在。随着近几年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在商品房买卖中发生的定金合同纠纷更是较为普遍。许多购房者受开发商销售顾问花言巧语的误导、承诺以及提供展示的宣传资料、样板房等精美画面的诱惑,而一时冲动与开发商签订了《认(定)购书》,并支付几万元的购房定金,但事后又因开发商虚假宣传、无法实现承诺,以及因自身经济条件不允许、银行征信度不佳、家人病故等诸多原因,造成无法与开发商订立买卖主合同而违约。因此,要么只有被开发商牵着鼻子走,忍气吞声,硬着头皮接受,要么只好无奈地被开发商没收已支付定金,白白损失几万元;或者花费大量的财力、精力、时间通过司法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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