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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考勤管理制度3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工程科学研究院
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讨论稿)
?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我院科研、生产及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树立良好形象、提高工作效率,为职工绩效考核、奖惩提供依据,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正常上下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职工。管理服务部门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打卡时间为上午8时30分前,下午16时50分后。
第四条 迟到或早退:职工在院规定的上班时间开始后 10 分钟内到达工作岗位的,视为迟到; 职工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10分钟内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
第二章 假别与假期
第五条 职工请假分为以下九种情况: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公假。其中:
(一)病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二)事假、年休假不包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婚假、丧假包含公休日不包含法定假日。
第六条 事假
事假是指职工占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事务,经批准后执行的假期。事假一般连续不可超过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因私出国及去港、澳、台,按事假请假。
第七条 病假
病假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给予的医疗期。
(一)职工请病假连续7天(含)以上的,需同时提供哈内省保医院,哈外县级以上正规医院出具的门诊手册和休息证明,否则,不予审批病假。
(二)因病住院治疗职工,可先按病假办理审批,但出院后需提供出院证明、住院费结算收据,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工伤假
(一)职工因工负伤的,应在5个工作日以内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现场证明及认定工伤的其它材料,经所在部门核实并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随同医院诊断书一并交院人事教育处。院人事教育处据此上报省人社厅,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确认工伤后,按工伤待遇处理。
(二)职工因工负伤必须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方可按工伤假对待,否则按病假或事假处理。
(三)职工因工负伤已恢复,即停工留薪期已满,未经批准不上班者,根据《黑龙江省工伤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黑劳社发[2007]89号)规定,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婚假
职工凭结婚证书给予正常婚龄假期1-3天;晚婚假期3-18天。
第十条 产假
女职工正常生育假期为98天,晚育假期为6个月,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假期为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假期为42天。产假均须出具县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一条 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死亡给丧假。本地,假期1-3天;外地,假期1-3天,外加路程。
第十二条 探亲假
职工探父母,已婚职工每4年探望1次,假期20天,未婚职工每年探望1次,假期20天;探配偶,每年探望1次,假期30天。
第十三条 年休假
(一)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年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工资的;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内累计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内累计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年内累计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1、2、3、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年休假。
(四)部门已安排年休假,职工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天数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五)年休假施行职工本人预报申请,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部门工作统筹安排,可集中休假,也可分段休假,分段休假,每次休假时间最短为5天。年休假一律不跨年度安排。
第十四条 公假
职工因工出差按公假请假,由院选派进修、培训的,按公假处理。
第十五条 职工请假天数超过规定天数,须办理续假手续。除病假外,续假均按事假审批。
第十六条 加班
(一)管理服务部门职工在工作时间应妥善安排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需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没有必要或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不得以加班名义完成。
(二)对加班人员给予补休,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于加班当月安排补休时间。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于当月安排补休的,保留至3个月,过期作废。管理服务部门职工加班时间以打卡机记录时间为准。加班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补休半天;超过4小时的,补休1天。
请假与假期审批
第十七条 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出勤的,均需事前由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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