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民法简答论述重点范围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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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民法简答论述重点范围2)

1.简述我国《民法通则》对人的适用范围。 答: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在我国领域内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依据我国法律设立的中国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我国民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关系,一般适用于我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由国际私法调整。 2.简述民法的自愿原则 答: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受他人的强迫或干涉。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 3.简述民法的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由民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4.论述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财产关系 民法上的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财产。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捡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例如,商业秘密,新出现的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等都属于具有金钱价钱的利益。具有精神、文化或者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有些也可以成为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 (2)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也由行政法、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主体处于平等地位:第二,与人身不可分离:第三,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 5.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6.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任何一个民事法关系都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宝库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为民事权利客体。目前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等。 7.简述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答: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是指保障民事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纳的救济措施。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主要有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1)公力救济,又称为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在公力救济中,通常是由受害人通过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2)私立救济,又称为自力救济,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自己采取一定的合法措施保护其权利。私力救济的方式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8.论述民法的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自己采取一定的合法措施保护其权利。私力救济的方式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自卫行为,所谓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两种方式。 ①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利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行为,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基本相同,都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给予适度的还击,以排除或减轻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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