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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案与证据规则

中国是在朱令案之后发生了大量的投毒中毒案,但这些中毒投毒案件都施行了公安特有的潜规则,在其后北大铊投毒案的庭审,嫌疑人就在法庭上公开指着自己的伤疤给旁听者看,我们是旁听了那个案子的庭审的,没有口供那个案子根本无法破案的,对此笔者发现对于投毒案的证据规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事情,尤其是熟人投毒,对此我们在这里分析一下。 朱令案嫌疑人的支持者总说证据不足,但什么样才能够证据充足,本人写了长文《朱令案路径图与中国司法改革》一文,这里再简单的给网友普及一下。 对于朱令案,就是要那些说证据不足所谓名流,拿出一种可能的证据假设,假设在这样的证据链条下可以把铊投毒零口供定罪!如果对铊零口供定罪在中国证据规则下没有一种情况是能够成立的,那么请给出铊不招供时我们的司法该怎么办?中国的司法和证据规则总不能对这样的案件只能放人吧?!! 对于朱令这样的熟人投毒,首先是基本没有目击证人的可能,在宿舍里面总可以找到无人的情况下手吧?我们再进一步,说有一个人看见了,那么证据上一对一,如果是无罪推定也是证据不足的,就算两个人都看见了,铊还可以反咬一口说看见的人是合谋的投毒者诬陷铊,这样的情况下且不说发生的概率极低,就算发生了证据是否充足?在幼儿园投毒案在公共区域有监控摄像看到嫌疑人的事情,在一般熟人投毒的情况下是不会有的。 再进一步就是你看见我往朱令的咖啡杯里面放东西了,但你化验了吗?我可能是给里面加糖呢!给同学加糖可以不?因此即使是证明了我投放东西,能够证明投放的就是毒药,也是有巨大距离的。 然后就是朱令带毒的物件上有本人的指纹,这也不能证明什么,因为同屋住在一起,动过同屋人的物品不是太正常了吗?还有脚印就更不是问题了,上警犬就如同儿戏,还有就是我们看到警犬嗅出嫌疑人,这个证据也是无法在中国商法庭的,狗鼻子闻出来的内容没有口供无法建立中国证据规则下的证据链的。 有人说咖啡杯是在铊床底下找到的,但同屋人的物品掉到了我的床下不是也很正常吗?就算在铊包里,也可以哪一天拿错了,咖啡杯的证据要生效也是离不开口供承认的。再有人说看见铊洗杯子在消除罪证,但这还有合理解释,铊可以说看到同屋病倒,同屋的杯子脏着,出于友爱帮助她刷刷不是也很正常吗? 所以我们看到了基本上人证是难以有的,物证是难以证明的,有人跟我说现代的司法要轻口供重实物证据,但你能够给我举例出一个什么样的物证能够成为物证吗?在投毒案件当中如果是熟人作案,没有口供作为链接,基本上什么物证都不能证明什么。 想到这里你就该明白铊们指责你推理办案有问题,指责你没有直接证据的人是怎样的别有用心或者是已经成为了被洗脑的脑残,对于朱令案,首先需要专家讨论的就是什么样的直接证据链条能够在本案当中抓住罪犯并且定罪?!在制定一个法律的时候,这样的考虑问题是必须做的事情,否则这样捆住手脚以后罪犯就要逍遥法外了。 朱令案以后之所以投毒案不断,背后就是我们的证据规定对于熟人投毒这样的犯罪是有重大问题的,对于小偷我们自古就有捉贼捉脏,找到赃物就是铁证,虽然也有栽赃陷害的可能,但这个可能性太小了。对于零口供的案件,只有铁证才可以零口供,但对于朱令案类似的投毒案,铁证在哪里?对于西方的司法体系,铁证是陪审团的心证,是审判者的内心确信的自由心证,西方有陪审团永远正确的话,陪审团的有罪判断就是铁证,但中国没有,中国现在有的就是绝大多数的网民都心证了谁就是凶手。 所以对于朱令案目前就是证据规则的问题,我们需要一个口供或者一个没有口供的证据规则,西方的零口供和心证体系是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就如我总举例的泰森强奸案一样,但中国的证据规则不行!美国你只要在法庭上说谎、在法庭上的说法前后不一致、你平时一贯说谎等证据都可以佐证说你有罪,但在中国这些在法庭上根本不成为证据,在法庭上你说谎多少次,说法前后怎样的不一致,法官都不会以此为证据说你有罪的,而你一贯说谎这些事情在中国的法院是提都不让提的。 因此对朱令案我们要问一下中国的法律制定和解释者,中国你有什么样的证据规则,能够让熟人投毒这样的案件可以脱离口供定罪,或者你有什么样的手段可以得到口供,总之你不能让这样一类案件在你的司法制度下,成为你制度下就无法破案的案件。这才是问题的核心! 心证的原则就是要超越合理的怀疑依然认为铊有罪,而广大网友能够确信铊是凶手本身就是超越合理怀疑导致的,这合理性就如100个目击证人也可能认错人,但你不能因为这个可能性认定嫌疑人无罪!本案公安排查了北京所有200多家有铊的单位,能够有条件投毒和取得铊的,只有铊一个人,也只有清华的铊与之有交集。在你们的合理的怀疑之下,所有的投毒案只要没有口供就都不成立了。对于投毒案的合理怀疑,不能导致破案只有理论上的可能。为什么那么多无关的网民能够确信铊是凶手,已经很说明问题了。 有人说朱令案凶手逍遥法外是体现了程序正义,不能因为铊而破坏程序正义,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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