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房产经营管理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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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房产经营管理法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房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持有房产经营业务的管理,规范持有房产经营行为,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持有房产,是指股份公司拥有产权并被确定为持有并开展经营性业务的房产以及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托管的经营房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持有房产经营,是指不变更资产所有权,将房产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定期向对方收取收益的经营活动,包括租赁、对外承包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 第四条。按照“统一管理、专业经营”的原则,凡确定为持有房产的经营业务,应归并到股份公司房产经营公司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托管企业。 第二章 层级分工与职责 第六条 股份公司资产管理部为持有房产经营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一) 制订管理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参与持有房产的认定、市场定位及经营方案确定; (三) 牵头组织审核持有房产经营、出售、盘活、处置计划; (四) 负责定期发布房产租赁期限和租赁参考价格; (五) 负责经营性房产的入库、出库工作; (六) 牵头组织审核会签重大房产经营合同; (七) 牵头组织审核经营性房产总支出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大中修、装修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 股份公司二层级企业为持有性房产经营业务的管理单位,履行如下职责: (一) 房产经营市场的调研、价格信息的收集分析; (二) 审定三层级企业报送的房产经营方案和房产经营合同,并根据授权或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三) 建立健全房产经营管理台帐、档案资料; (四)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保护房产实物完好; (五) 编制上报年度持有性房产经营、出售、盘活、处置计划; (六) 汇总上报年度房产经营收支计划及统计报表; (七) 审核持有房产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方案; 第八条 股份公司三层级企业为持有性房产经营业务的实施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一) 房产承租人的资信审查与选择; (二) 编制上报经营房产的经营方案: (三) 房产经营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租金收缴; (四) 审核承租人的装修改造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 编制上报大中修及更新改造方案,负责房产及其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六) 房产经营法律纠纷的处理; (七) 编制报送房产经营计划及统计报表; 第三章 房产租赁价格和期限管理 第九条 房产经营单位应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收益最大化原则,合理确定经营房产的租赁价格和出租期限。 第十条 房产经营单位签定房产租赁合同时,应综合考虑市场变化和房产用途、位置、面积等因素,确定租赁价格。原则上不能低于同一区域、同一类型房产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根据房产租赁业务的实际情况,参考市场信息,对不同性质和用途房产的租赁期限做出规定。(详见附件一)。 房产经营单位签定房产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应超过规定期限。特殊情况需超限的,须报股份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托管租赁房产新签租赁合同,不得影响房产的处置,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如超过一年,租赁方案须报股份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未经股份公司批准,临时建筑不得租赁。已签订租赁合同的临时建筑,到期后需续租的,须报股份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正在执行的房产租赁合同,禁止擅自转租转借,未经股份公司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延长租赁期限。 第四章 房产经营方案的审定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房产经营方案须报股份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总经营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平方米); (二)年租金总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 (三)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下,但整体出租或出售的独栋房产; (四)租赁期限超出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期限范围的; (五)托管经营资产租赁期限超过一年的。 第十六条 在房产经营业务未全部归并至房产经营公司之前,股份公司授权房产经营公司对本规定第十五条范围以外的房产经营事宜,代行审批管理职能,负责审定所有房产经营单位的房产经营方案。房产经营单位应将相应房产经营方案报送房产经营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在审批通过后,房产经营公司应将已审批方案报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 房产经营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房产经营公司应参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制定房产经营合同标准文本,报股份公司法务审计部审定。 第十八条 房产经营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法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出租房产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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