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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探讨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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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探讨与研究.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李颖文   证人出庭作证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在发现和证明案件事实时具有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我国由于长期受传统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影响,证人出庭作证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相关制度建设明显滞后,极大地阻碍了其证据功能的发挥。本文拟从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成因入手,并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内容和司法经验,就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笔者的拙见:   一、对现行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反思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并不乐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证人拒不出庭作证。证人作证是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而出庭作证是证人作证的通常形式,也是庭审活动贯彻公开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的最具体的表现。但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往往在法庭通知其出庭作证时拒绝作证,或者以不出庭的方式拒证,或者虽然出庭但不提供有关证言。据湖南省某基层法庭统计,1995年该庭审结民事、经济纠纷案件88件,一共使用证人证言408份,只有6名证人出庭作证①。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审判人员无法通过当庭质证判断证言的真伪,查明案件事实,既影响了办案质量,也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二)证人出庭作证出具虚假的证言。证人必须对自己所知晓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客观、真实、全面的陈述,不作伪证,这是对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基本要求。但审判实践中随着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实行,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或者贿买的方式,使得证人出具伪证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不仅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干扰正常的审判活动,而且容易导致案件判决错误,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权威。   综合我国目前有关民事诉讼的立法内容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一)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限制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据功能的发挥。我国的司法制度受大陆法传统的巨大影响,倚重法官的职权,虽然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询问证人上则过分依靠法官的职能作用,使举证责任制度在询问证人这一证据方式上并未贯彻始终。这样的结果,一方面,使证人证言产生证据效力的途径不能借助正当程序使之客观化;另一方面,则无异于是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达到极致。法官宁愿自己收集证据,也不愿通知证人到庭作证,加之证人出庭难以保证,导致法官择易避难,宁愿选择书面证言,询问笔录来代替证人出庭作证。另外,由于法官过分地介入庭前的证据调查,因而容易导致预先判断和先入为主,使得庭审辩论带有形式主义色彩,庭审功能自然被弱化。而既然当事人无法在庭审过程中就证据与案件事实展开辩论,故不论证人是否出庭作证,都不影响法官就案件事实形成的内心确信,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也就形同虚设,证人出庭作证所作的证言在诉讼中所应有的证据功能也就得不到充分发挥。   (二)从我国历史传统上看,由于长期受儒家思想影响,人们愿意以和为贵,不愿对簿公堂,传统的“厌讼”思想常常使人们对法庭“敬而远之”。公民对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意识淡薄,许多公民认为即使不按照法院“通知”到庭作证也不会引起不良法律后果,认为这属于审判机关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事情,与一般公民没有多大的关系,倘若如实作证还会对其熟悉和关系密切的当事人产生不利的后果,最终会损害自身利益。公民对出庭作证普遍感到不习惯,更不愿在法庭上面对当事人、鉴定人和法官的询问。   (三)立法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诸方面:   1、对证人权利设置存在严重缺陷。为了强化证人的作证意识,现行民事诉讼法特别强调证人作证的义务,但对证人的相应权利,却未予以足够重视。尤其是对证人人身安全的保障方面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证人经济损失的补偿,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作法,极大地挫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就难以避免。   2、尚无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由于没有制定此项规定,在缺乏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就成为一种可以规避的义务,证人拒绝作证或作伪证的现象也就越来越普遍。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未加以全面系统的设置和规范。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均有作证的义务,不存在可以拒绝作证的特权。但某些法律却要求从事特殊职业的人负有为当事人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义务。如《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由于我国法律对证人适格性的规定很不健全,在出现这种矛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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