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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与.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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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与

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内容提要: 近年来,《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该法中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应通过确立政府各部门的内部协调机制和司法机构的监督机制,吸收实践中已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政策和制度,以全面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其履行环境责任情况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环境质量的好坏。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这是《环境保护法》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对于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具体内容、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机制、政府怠于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法》并未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详实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人们的生存环境受到越来越严重的威胁。政府担负着社会管理的重任,理应把环境保护作为执政的主要目标之一。在《环境保护法》中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必要性      (一)我国生态环境日趋恶化      最近几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GDP总值在短短的几年内进入了世界前六位,但是在这惊人的成就背后是以资源耗竭、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为代价的。目前,我国有1/3的国土被酸雨侵害;被监测的343个城市中,3/4的居民呼吸不到清洁的空气,全球污染最严重的十个城市我国占了七个; [1] [1] 七大河流水系中,劣五类水质占41%,城市河段90%以上遭受严重污染;全国尚有3.6亿农村人口喝不上符合卫生标准的水;中国沙漠和沙化土地总面积为262万km2,已接近国土面积的27.3%,且每年还以3 463km2的速度扩展(相当于一个大县的面积)。 [2] [2] 这些数据,只是描述了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状况的一个方面,但沉甸甸的数字说明我国的生态环境状况已经濒临危机的边缘。如果政府不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严峻的环境问题必将阻碍我国经济建设的健康、高速、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      (二)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是国际环境保护大势所趋      1992 年,一百多个国家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重要文件,从而确定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人类共同目标的行动纲领。我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应积极主动地加入到国际社会的环境保护运动当中,担负起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从而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同时,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贸易利益和生态环境,纷纷制定许多“绿色壁垒”,以阻止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产品进入本国。目前许多国家已采用了ISO14001国际标准。因此,我国政府应顺应世界潮流,担负起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采取措施应对国际贸易的“绿色壁垒”,以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不败的境地。      (三)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履行不力将会产生更为严重的环境问题      从已出台的环境法律规范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些法律规范所偏重的是政府对环境的管制,对政府环境职能的强化存在明显的欠缺。而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造成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原因。近年来所发生的一系列重大环境违法事件,使我们不得不探究政府是否真正履行了其对辖区环境保护质量负责的责任。从2004年造成近百万群众饮用水中断26天、直接经济损失达3亿多元的那起震惊全国的“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到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紧急叫停总投资达1179亿元“未环评先上马”的30个大型违规建设项目,以及2005年11月13日发生的吉化爆炸而引起的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再到2006年由于政府行政不作为导致的甘肃徽县数百群众血铅超标和湖南岳阳饮用水源砷超标两起重大环境事件,一件件触目惊心的环境违法事件使我们看到,政府的环保职能存在着重大的缺陷,环境法律缺乏明显的承担环境责任的问责机制。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已成为制约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严重障碍。因此,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过程中强化政府职能,平衡政府部门间利益,实行严格的环保绩效考核、环境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是实现环保目标、完善环境法制的重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对这一重大的环境法制现实需要做出积极的回应。      二、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理论依据      (一)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是指那些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不能依靠市场力量实现有效配置的产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环境属于“公共物品”。生产者将污染的成本转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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