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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
国家职业标准
安全评价师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
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能力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王如君、阴建康、刘正伟、任建国、丛波、王新、张延松、陈网桦、蒋君成、崔维贤、韩雪峰、王海鹰、王雷;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杨富、王浩、郭金峰、夏听、刘志、何琪、严涛、陈蕾、刘永澎。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国石安康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安全科学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研究院、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工业大学、上海市化工职防院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8年2月29日起施行。
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安全评价师
1.2 职业定义
采用安全系统工程方法、手段,对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存在的风险进行安全评价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三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有时会在危险、有害环境中工作。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语言沟通、获取信息、综合分析与处理、组织协调、洞察风险和思维判断的能力;具备团队合作精神;身体健康。
1.6 基本文化程度
大学专科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普级培训期限;三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二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一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9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三级安全评价师的教师应具有二级安全评价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教师应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培训一级安全评价师的教师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标准教室或具备相应条件的会议室,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投影仪或多媒体设备等,卫生、光线、通风条件良好。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三级安全评价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安全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过渡期间按过渡实施方案执行。
(2)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三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安全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
(4)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三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级安全评价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三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三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二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安全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经二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以上,经二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 一级安全评价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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