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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总 则 1.0.1 为了确保基桩检测工作质量,统一基桩检测方法,为设计和施工验收提供可靠依据,使基桩质量检测工作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数据准确、正确评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基桩的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的检测与评价。 1.0.3 基桩检测方法应根据各种检测方法的特点和适用范围,考虑地质条件、桩型及施工质量可靠性、使用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搭配。基桩检测结果应结合上述因素进行分析判定。 1.0.4 建筑工程基桩的质量检测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 3.1 检测方法和内容 3.1.1 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 3.1.2 基桩检测方法应根据检测目的按规定选择。 3.1.3 桩身完整性检测宜采用两种或多种合适的检测方法进行。 3.1.4 基桩检测除应在施工前和施工后进行外,尚应采取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检测方法或专业验收规范规定的其他检测方法,进行桩基施上过程中的检测,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检测工作程序 3.2.1 检测工作的程序,应按图3.2.1进行:
3.2.2 调查、资料收集阶段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收集桩检测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桩基设计图纸、施工记录;了解施工工艺和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2 进一步明确委托力的具体要求。 3 检测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 3.2.3 应根据调查结果和确定的检测目的,选择检测方法,制定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宜包含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检测方法及其依据的标准,抽样方案,所需的机械或人工配合,试验周期。 3.2.4 检测前应对仪器设备检查调试。 3.2.5 检测用计量器具必须在计量检定周期的有效期内。 3.2.6 检测开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强度的70%,且不小于15MPa。 2 当采用钻芯法检测时,受检桩的混凝土龄期达到28d或预留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达到设计强度。 3 承载力检测前的休止时间除应达到本条第2款规定的混凝土强度外,当无成熟的地区经验时,尚不应少于表3.2.6规定的时间。
3.2.7 施工后,宜先进行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应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3.2.8 现场检测期间,除应执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当现场操作环境不符合仪器设备使用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2.9 当发现检测数据异常时,应查找原因,重新检测。 3.2.10 当需要进行验证或扩大检测时,应得到有关各方的确认,并按本规范第3.4.1~3.4.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测数量 3.3.1 当设计有要求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施工前应采用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 1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桩基; 2 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 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当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3.3.2 打入式预制桩有下列条件要求之一时,应采用高应变法进行试打桩的打桩过程监测: 1 控制打桩过程中的桩身应力; 2 选择沉桩设备和确定工艺参数; 3 选择桩端持力层。 在相同施工工艺和相近地质条件下,试打桩数量不应少于3根。 3.3.3 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验收抽样检测的受检桩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 2 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 3 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 4 施工工艺不同的桩; 5 承载力验收检测时适量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的类桩; 6 除上述规定外,同类型桩宜均匀随机分布。 3.3.4 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 2 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注:1 对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应在上述两款规定的抽检桩数范围内,选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 2 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通过核验的人工挖孔桩,以及单节混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3 当符合第3.3. 3条第1~4款规定的桩数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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