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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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2)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 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 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 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 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 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 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 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 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 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 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 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甲乙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 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 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 以施工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 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 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风、雨、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 害的自然灾害。   21.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 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 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22.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 同对质量的要求。   23.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 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 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 一致的,按第三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 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 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3.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 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 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4.国内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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