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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论文农村土地集约利用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论文:农村土地集约利用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摘要: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存在的现实问题,认为农村土地利用不集约的根源在于现行土地制度的不合理,主要包括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业生产率的束缚、土地产权不明晰、土地交易费用过大、村庄的非正式制度以及政府的制度供给短缺,最后对农村土地集约利用的制度安排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新制度经济学;土地制度
引言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尤为紧缺,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最近不到1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耕地总量减少了1亿多亩。面对耕地日益减少的现状,如何提高我国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已经成为关乎我国社会经济长期平稳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虽然我国实行的是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仅仅从“保护”入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利用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整个国家层面上来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经济增长变为集约型经济增长,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具体到土地资源管理上,必须通过挖掘土地利用潜力,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来配合整个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近年来,对农村土地集约利用的研究逐渐得到了学术界和实践界的广泛重视,过往的研究大都从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土地集约利用潜力分析、土地集约利用的对策等方面进行研究,很少从制度层面来探讨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本文则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构建一个分析框架,以此框架分析我国农村土地利用不集约的制度原因并提出解决的途径。新制度经济学是20世纪下半叶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经济学流派,它以新古典经济学基本分析方法为基础来研究制度以及制度与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通过假定制度的选择是有成本的,着重考虑不同的制度安排对经济当事人行为的影响[1]。新制度经济学对产权理论的研究和制度变迁的分析提供给我们一个分析农村土地集约利用的崭新视角。
二、农村土地集约利用的内涵与制度基础
1.农村土地集约利用的内涵
过往研究对农地集约利用的论述大都贯穿了两个核心思想,即“集中”和“节约”。“集中”是指必须使相互分散的农地予以集中,以便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节约”是指不能单纯的依靠要素投入量的增加来获取经济效益,应当发挥技术创新的优势,尽可能的以较少的要素投入来获取更多的产出。如果满足了这两个条件,那么土地的利用必然是集约的。
依照土地用途的不同,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可以分为两个研究方面,一是农用地的集约利用,二是农村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两者的形成机制有一定的差别。农用地集约利用的衡量标准比较单一,一般只衡量农用地的产量、生产率等经济效益指标;而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衡量标准涉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个方面。本文的讨论对象主要是农用地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
2.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
建国后,我国经历了三次土地制度的变迁:第一阶段为1949~1953年,属于农民土地所有制阶段,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第二阶段为1953~1978年,属于合作和集体经营阶段,经过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农村土地从农民个体所有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归于合作社;第三阶段为1978年至今的家庭承包经营阶段,确立了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
制度变迁可以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建国后第一次土地制度变迁是由新民主主义革命引起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打破了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使农业生产力得到大幅度解放;第二次制度变迁是在社会主义革命中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第三次制度变迁属于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一群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2]。土地合作与集体经营束缚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得我国农民的劳动生产率很低,由于生活水平长期得不到有效改善,农民对“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致使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私自“包产到户”,引发了一场由底层发端,高层推广的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变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当时符合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为我国改革开发以来取得巨大的经济成就做出了重要的制度保证。
农村土地利用不集约的制度原因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决定经济发展的最根本因素,经济发展实质上是更有效地利用资源的制度变迁的过程[2]。“三农”问题是决定我国经济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根本问题,其中农村土地利用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针对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率低下、农地撂荒和农村居民点用地不集约的现状,笔者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分析了上述状况的制度原因。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农业生产率提高的能力已弱化
制度效率有一定的时间长度和阶段性,一定的制度只能在一定的时间长度内发挥作用,且效率的高低呈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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