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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端法律社会学的定位问题MaxWeber与HansKelsen的比较.
法律社会学的定位问题:Max Weber与Hans Kelsen的比较林端内容提要: 德国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 1864-1920)与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Hans Kelsen, 1881-1973)对“法律社会学”(Rechtssoziologie, sociology of law)的定位存在异同。他们一个从社会学家的立场,一个从法学家的立场,探讨了“法律社会学”在19世纪末叶跟着社会学(Soziologie)一起诞生的时候,究竟应该如何对这新兴的学问加以定位的问题。他们两位都是法学家出身,同样受到当时哲学思潮新康德主义(Neukantianismus)的影响,主张划分“实然”(Sein)与“应然”(Sollen),也同样对促进德语世界法律社会学的诞生有积极贡献的“自由法学派”(Freirechtlehre)与奥地利法律社会学家艾利希(Eugen Ehrlich, 1862-1922)提出了批评意见,但是他们对于“法律社会学”这门新兴的学科,却还是有不完全相同的定位。
关键词: 韦伯(Max Weber)/凯尔森(Hans Kelsen)/法律社会学/纯粹法学派/自由法学派/法律与国家 这篇文章① 我们要讨论德国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 1864-1920)以及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Hans Kelsen, 1881-1973)对“法律社会学”(Rechtssoziologie, sociology of law)定位问题的异同。他们一个从社会学家的立场,一个从法学家的立场,探讨了“法律社会学”在19世纪末叶跟着社会学(Soziologie)一起诞生的时候,究竟应该如何对这新兴的学问加以定位的问题。他们两位都是法学家出身,同样受到当时哲学思潮新康德主义(Neukantianismus)的影响,主张划分“实然”(Sein)与“应然”(Sollen),也同样对促进德语世界法律社会学的诞生有积极贡献的“自由法学派”(Freirechtlehre)与奥地利法律社会学家艾利希(Eugen Ehrlich, 1862-1922)提出了批评意见,但是他们对于“法律社会学”这门新兴的学科,却还是有不完全相同的定位,我们希望在这篇文章里分析比较他们看法的异同。
出生在1964年的韦伯,比凯尔森年长17岁,受过完整的法学科班训练,但是在他学术发展的过程里,逐渐由法学家变成经济学家、历史学家,最后选择担任社会学家的角色,协助这门新兴的学科自立门户,从原有的其它学科里蜕变发展出来。② 相形之下,出生在1881年的凯尔森,一生严守法学的领域,作为一位杰出的法理学家,凯尔森创立所谓纯粹法学派(Reine Rechtslehre),强调法律规范的纯粹性,坚持法律实证主义(Rechtspositivismus),希望法律规范不要受到法律之外其它意识形态的影响。在这种理论主张之下,他严格区分法律社会学与法学,并且采取一种“法学优先论”的立场,意思是说,法学作为一个规范科学(normative Wissenschaft),要跟法律社会学作为一种经验科学(emipirische Wissenschaft)严格区分开来,而且后者应以前者为前提,亦即法律社会学研究法律,应该是以法学的法律概念(国家法)为前提,而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也应该局限在国家的法律秩序所影响与决定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之下,他对法律社会学的定位,跟韦伯的立场有明显的差异,也跟一生以研究国家法之外的、社会之中的“活生生的法律”(das lebende Recht)为职志的、另一位法律社会学的创始人艾利希处在极端对立的立场。 凯尔森有关法律社会学的定位问题的主张,主要是在与“自由法学派”两位健将康托洛维奇(Hermann Kantowrowicz, 1877-1940)、艾利希进行学术论战时,逐步发展出来的。1910年,身为韦伯弟子的康托洛维奇,在法兰克福举行的“德国第一次社会学家大会”上,发表一篇题为《法律科学与社会学》(Rechts-wissenschaft und Soziologie)的文章,翌年该文正式出版。1912年,针对康托洛维奇的文章,凯尔森立刻发表篇名为《法律社会学:批判的观察》(Zur Soziologie des Rechts. Kritische Betrachtungen)的评论文字。1913年,艾利希出版了他参与开创法律社会学的开山之作《法律社会学之奠基》。[1] 1915年,凯尔森针对艾利希的著作,发表一篇《法律社会学之一个奠基问题》(Eine Grundlegung der Rechtssoziologie),在艾利希两次发表反驳与响应后,他在1916年与1917年分别发表了“响应”(Replik)跟“结论”(Schlu-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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