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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小型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1.0.5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等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1.0.7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1 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 经批准的工程式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 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1.0.8 监理单位为实施施工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1.0.9 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1.0.10 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监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
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2术语
2.0.1 水利工程
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土保持、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统称。
2.0.2 监理单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发包人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2.0.3 发包人
承担工程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2.0.4 承包人
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的企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2.0.5 施工监理
监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实施的监理。
2.0.6 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2.0.7 监理人员
在监理机构中从事水利工和建设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2.0.8 总监理工程师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受监理单位委派,全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9 副总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2.0.10 监理工程师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1 监理员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辅助、协助工作的人员。
2.0.12 监理大纲
监理单位在监理招标投标阶段编制的规划性文件。
2.0.13 监理规划
在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之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的用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划可参照本规范附录A编写。
2.0.14 监理实施细则
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可参照本规范附录B编写。
2.0.15 保修期
从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之日起,至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时限止的时段。
2.0.16 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1监理单位
3.1.1 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应依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3.1.2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2 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3 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 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5 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3.1.3 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总监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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