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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冲突视域中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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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冲突视域中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

社会冲突论视域中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 王 勇 (重庆师范大学 政治学院;重庆 400047) 摘要:在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语境下,如何正确认识社会弱势群体的种种利益表达行动,业已成为推进中国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借鉴社会冲突理论,可以看到,权利失衡、利益剥夺感和阶层的封闭性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深层根源。在工具性表达和价值性表达两种利益表达类型中,工具性表达是当前我国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主要形式。弱势群体利益表达行动虽然具有诱发社会矛盾、激化社会冲突的负面影响,但其同时也具有提升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主体意识、促进弱势群体内聚力、营建关怀弱者良好社会环境、创新社会群体利益协调机制,进而增进社会群际关系融合的功效。 关键词:社会冲突;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制度建构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作为改革成本(或代价)主要担当者的社会弱势群体(social vulnerable groups)逐渐在中国社会形成,他们基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因素考量,而通过一定途径或方式向政府(国家)或社会陈说自身利益要求、诉求利益的行动我们称之为利益表达。近年来,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行动有逐渐加剧的迹象。如何分析、认识和回应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行动,保证社会良性运行和社会转型的顺利完成,已成为当前理论界关注的焦点。而流派纷呈、体系较为完整的社会冲突理论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较好的研究视角。社会冲突理论源于马克思,[1] P.18其早期的发展归功于两位德国社会学家韦伯和齐美尔。到上世纪70年代,冲突理论已成为社会学中占据统治地位的理论之一。现代冲突理论以达伦多夫、科塞、李普赛特等为代表,他们分别受马克思、韦伯和齐美尔的影响,立场、观点各异。虽然冲突理论学派内部未达成一致,但某种程度上也为人们研究弱势群体利益表达行动提供了更广阔的视野。 一、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缘由:权利失衡、合法性缺失与阶层封闭性 关于冲突产生的原因,在社会冲突理论家们那里尽管存在诸多分歧,但在解释社会冲突与社会不平等、政治权威合法性缺失、社会情绪之间的因果关系方面却有着基本相同的结论。 (一)权利失衡与弱势群体利益表达 马克思认为冲突缘起于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在稀缺资源上的分配越不平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基本利益冲突就越深。[2] P.164达伦多夫把社会冲突的起因归结为对权力和权威这类稀缺资源的分配不均:社会中的权力与权威的分配都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性的分配将变成社会对立的决定因素,即导致某一“强制性协作组合”中各部分之间的竞争与搏斗。[3] P.173-174 这种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具体到弱势群体身上体现的是与强势群体之间的权利失衡。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基于社会资源占有的不同,他们在赢得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的能力,及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社会公共舆论的影响和话语权的形成方面均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强势群体不仅具有同决策者直接对话的路径,而且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各种社会资源,通过种种制度化或非制度化的手段为自己的利益寻找理论支撑和现实渠道。而弱势群体由于资源有限、自我维护能力弱,在非正式制度层面的权利不均衡与正式制度层面的权利低水平均衡并存的情况下, [4] P.8其正当的利益要求往往被边缘化。在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情况下,非理性和极端的利益表达方式便成为其最简单、最直接的选择。 (二)合法性缺失与弱势群体利益表达 韦伯强调冲突的缘起与政治权威合法性的缺失有很大的关系。他认为,如果被统治者撤销了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他们更有可能寻求冲突。[2]P.165科塞指出,合法性的撤销是冲突的关键前提,利益冲突只有在合法性撤销之后才有可能。[2]P.179如果社会底层不满情绪疏导渠道不足,加之社会又缺乏有效的流动机制,尤其是缺乏社会底层向上流动的机制,由于权力、财富等社会稀缺资源为少数强势群体所占有,社会中的很大一部分人被排除在外,于是他们开始怀疑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如果此时社会又缺乏必要的外在控制,社会冲突的产生也就不可避免。 这种合法性缺失在弱势群体身上可引申为其利益剥夺感的产生,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对现存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不信任和怨恨。弱势群体利益剥夺感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在观念层面上,我国社会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传统,加之计划经济时代“均贫”制度的影响,在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看来,“平均主义”就是公平。从某种角度来说,改革是对原有利益格局的再调整,必然引起人们利益关系的变化。而人们对改革的认知往往仅限于改革能给自己带来多大的收益,却难以接受在改革过程中自身的利益会短期内相对受损这一事实。弱势群体如果仅从平均主义的框架来判断这一社会事实,就会产生自己应得部分被剥夺了,进而产生不满、怨恨情绪。其次从认知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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