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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作业绩核算暂行办法.docVIP

《杭州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作业绩核算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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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作业绩核算暂行办法

杭州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作业绩核算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考核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增强教师的教学质量意识,保证本科教学的中心地位,全面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浙教高教〔2007〕33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09]33号)、《杭州师范大学教学工作暂行规程》等文件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专任教师在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以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教改研究等方面工作业绩的考核。 对新进校不满一年,学校批准脱产进修,请产假或哺乳假3个月以上,在外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等人员可以申请不参加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是我校教师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成立校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委员会下设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公室(下称“考核办”),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具体的考核组织实施工作。 各学院(部)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或执行院长)担任,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学院(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对学院全体专任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评优、聘岗、晋升的重要依据。教师职称评定实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一票否决制。 二、考核办法、内容与程序 第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主要依据《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标准》及学校有关教学文件进行考核。教师教学工作业绩每学年考核一次,其中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六条 学生评价 学生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每学期一次,课堂教学评估分去掉最高和最低的各10%后取平均分。学生评价取二个学期的学生评估分的平均值。 学院要重视并按要求组织好学生的参评工作。在进行学生评价前要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组织学生学习《课堂(课程)教学质量评估指标(学生用)》(附件1)。 第七条 学院(部)评价 学院(部)根据《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标准》(见附件2)对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业绩、教学工作奖励业绩进行考核。 第八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原则上根据“教学工作业绩点”由高到底的顺序按A(优秀)、B(良好)、C(合格)、D(基本合格)和E(不合格)评定出等级。B级及以上比例不得超过考核教师人数的60%,其中A级比例不得超过20%;C、D和E级具体比例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等级还须符合以下限制性条款: A级。教师在教学工业考核中各方面表现突出,在考核学年至少主讲一门本科课程,教学工作量饱满,学评教成绩名列学院前40%,无教学事故。 B级。教师在教学工业考核中各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在考核学年至少主讲一门本科课程。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基本教学工作量。学评教成绩名列学院前80%,无教学事故。 E级。有下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E级:1)考核学年内出现二级教学事故两次(含)以上者或出现一级教学事故;2)本人基本工作量未达到定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研室、学院所安排的教学任务;3)任课班级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生提出要求撤换且理由充分;4)在该学年中有一门次课程“学评教”成绩低于60分;5)在教育育人中出现影响恶劣事件。 C、D级。位于B级与E级之间。其中C级无教学事故。 编制不在学院的双肩挑教师不列入任教学院的考核人数,但其业绩计算及核实由相关学院完成。根据其在学院学评教分数排列情况折算等级(位于学院排名前20%(含),且主讲一门本科课程,定为A级; 排名20%-60%(含)之间,且主讲一门本科课程,定为B级)。 第九条 时间安排 1.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的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学生选课前进行,质量评估采用网络评价方式。学生评价的数据整理和统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各学院(部)每学期期初应认真落实教学任务,评教前重新核对教学任务,保证评教系统中教学任务与实际教学任务的一致性。 2.每年6月上旬,学院向校考核办报备学院(部)考核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3);教师本人如实填写本学年《杭州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并送交学院(部)审核。 3. 6月底前各学院(部)将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汇总表(见附件5)送校考核办。 第十条 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学院(部)考核领导小组申诉,学院(部)考核领导小组应予以核实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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