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与农业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农村与农业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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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农村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项目的目标,贷款项目可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是以通过投资实现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以投资牟利为行为趋向;非经营性项目是不以追求营利为目标,投资一般由政府安排,营运资金也由政府支出。 第三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遵循“政策导向、商业运作、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贷款种类。按照贷款性质,可分为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可分为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第六条 贷款用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在农村路网、电网、水网(包括饮水工程)、信息网(邮政、电信)建设、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改造、农业生产基地开发与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和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除具有信贷管理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二) 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及农发行的有关规定;非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可参照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标准执行,也可视项目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八条 贷款期限。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可在贷款到期前书面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的办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及相关定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已经落实贷款风险防范措施,也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培育。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结合政府、行业和企业发展规划,积极开展客户营销,及时掌握项目信息和贷款需求,遴选优质项目,充实项目库,并指派客户经理负责跟踪培育。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对项目库中培育成熟的项目,客户经理提请借款人正式提交借款申请,同时应提供规定的资料。非经营性项目还应提供: (一)明确项目建设(承贷)主体、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方式和建设期限等内容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明确项目建设期非债务资金和还款资金的筹措方案及落实还款资金来源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评估(调查)。受理后,应对客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提出初步调查意见,由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组织评估(调查)小组开展项目评估(调查),必要时可聘请行业专家参与评估(调查),并将评估(调查)报告连同附件报相关部门进行贷款审查、审批。非经营性项目的评估,财务分析应以项目的财务生存能力为重点,还款资金来源于地方政府财政的,要系统评估地方经济发展程度、地方政府信用和财政能力,合理确定地方政府财政负债规模等。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必须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的,必须签订担保合同。需要登记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必须使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公司应当按照项目进度和借款人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借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分批次填写《借款借据》。发放贷款前,须确认借款人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所有贷款条件,借款人资信状况、影响评估指标的主要因素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合同约定的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必须暂缓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向原审批人、公司报告。 第十六条 贷款收回。信贷员应于贷款到期2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在约定的贷款期限之前归还贷款,或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应提前收回的贷款可以提前收回。 第五章 贷后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实行客户经理制。客户经理负责贷款日常监督管理和提供金融服务。对于大型重点贷款项目和高端客户,应成立由各客户人员参加的金融服务小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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