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期末考试整理刑法总论期末考试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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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期末考试整理刑法总论期末考试整理

单选 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各自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以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并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能认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予刑罚处罚,也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平等适用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刑相当原则 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不能重罪轻判,也不能轻罪重判。 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形态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空间效力 属地原则 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或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 凡是本国公民,无论是在本国领域内或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 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的领域内或者领域外,只要是侵犯了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都使用本国刑法。 折衷原则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 普遍原则 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犯罪地点发生在哪个国家的领域内,也不论犯罪行为侵害了哪一个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只要有犯罪行为发生,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刑法的共同原则加以处罚。 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 如果犯罪人或受害人在某国有永久居所或营业处所,那么该国即可行使行使管辖权。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过于自信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年龄 不满14周岁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16周岁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正当防卫,假想防卫,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通过人身反击的手段,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继续进行的行为。 假想防卫 主观上有防卫目的,客观上无不法侵害,排除故意。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吸收犯,牵连犯,想象竞合犯 吸收犯 一个犯罪行为为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况。 牵连犯 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 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的情况。 数罪 同种数罪,异种数罪 并发关系的数罪,累次关系的数罪 首要分子和主犯之间的关系、概念 概念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首要分子 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关系 发生的场合不同 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主犯既可以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也可以存在于一般共同犯罪中。 主犯未必是首要分子主犯除了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的首要分子外,还包括在共同犯罪中去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必定是主犯,而在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 自首和立功的处罚 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 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多选 不适用死刑的罪犯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减刑,缓刑,假释 减刑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缓刑 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暂缓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也没有发现漏罪,并且遵守缓刑考验监管制度,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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