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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防爆安全.
第12章 防爆安全
12.1 一般要求
12.1.1 基本原则
12.1.1.1 考虑到潜在的爆炸危险,下列基本原则是防爆的基础,并体现在相应的条文中:
(1) 控制可爆流体于密闭的系统中,防止其外泄外漏,如泄漏应安全地引至收集系统;
(2) 把可爆流体系统中释放的可燃气体引至安全地点焚烧或放空;
(3) 对于可能存在可燃气体的处所进行危险区的划分
(4) 将危险区与非危险区隔开;
(5) 对围蔽的危险处所进行足够的通风,防止可燃气体的积聚;
(6) 探知可能漏泄和积聚的可燃气体;
(7) 在危险区域采取措施消灭引爆源;
(8) 对无法消灭引爆源的危险区进行惰化。
12.1.2 对可燃气体源的隔离与控制
12.1.2.1 油气水输入及处理系统、原油储存及外输系统、天然气燃料系统及原油燃料系统是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源的系统,对这些系统所采取的防漏、漏泄收集、压力释放、焚烧及放空措施应符合本规则相应章节和条款的规定。
12.1.2.1原油舱:在本章危险区划分和惰性气体系统两节中所提到的原油舱一词均包括污油水舱和生产水舱在内。
12.2 危险区的划分
12.2.1 危险区划分的目的
12.2.1.1 应对危险区进行识别和分类,以便有区别地、合理地选择防爆电气设备、电缆及其他认可型的设备以避免爆炸的发生。
12.2.2 危险区的类别
12.2.2.1 根据防爆电气设备选择需要,依照爆炸性性气体存在的可能性和时间长短,危险区分为如下三类:
(1) 0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持续和长期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
(2) 1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
(3) 2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工件条件下不大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即使出现也只是短时间存在的区域。
12.2.3 0类危险区
12.2.3.1 0类危险区划分如下,但不限于下列处所:
(1) 原油舱及直接与之相连通的管路的内部空间;
(2) 原油处理系统中的管路、泵、容器及其他设备的内部空间;
(3) 原油及天然气输送系统中的管路、泵、压缩机等内部空间;
(4) 原油及天然气燃料系统中的管路、泵、压缩机、容器等的内部空间。
12.2.4 1类危险区
12.2.4.1 1类危险区划分如下,但不限于下列处所:
(1) 原油泵舱;
(2) 与原油舱相邻接的空舱以及压载水舱;
(3) 在原油舱上方并与之相邻的围蔽及半围蔽处所;
(4) 原油泵舱通风口周围以3米为半径的球体空间;
(5) 原油处理系统天然气冷放空口周围以3米为半径的球体空间;
(6) 原油舱透气口周围以3米为半径的球体空间;
(7) 油气水处理系统、原油及天然气管路系统中的取样口及放泄口周围以3米为半径的球体空间;
(8) 贮存原油软管的舱室;
(9) 油漆间;
(10) 转塔式的单点系泊装置舱;
(11) 燃料油舱的气腔部分;
(12) 蓄电池间。
12.2.5 2类危险区
12.2.5.1 2类危险区划分如下,但不限于下列处所::
(1) 原油舱整个区域向前、后各延伸3米的甲板上向上延伸2.4米的区域;
(2) 原油处理系统所在的整个模块上的区域;
(3) 原油总管从进入浮式装置开始至原油处理模块之间的管段中任何法兰、阀件及非焊接的管件周围以3米为半径的区域;
(4) 布置在原油处理区域之外的原油及天然气管路上的设备(如火炬洗涤器)周围以及管路(如,原油外输管路、原油及天然气燃料管路和天然气放空及燃烧火炬管路)上的任何法兰、阀件及软管接头处周围以3米为半径的区域;
(5) 用原油区域压载泵进行压载作业的首尖舱(机舱及居住区尾置时)或尾尖舱(机器处所及居住区首置时)应视为2类危险区;
(6) 燃气轮机罩的内部空间,一般情况下为2类危险区,当罩内的通风换气次数达90次时,可按非危险区对待;
(7) 使用天然气或原油做燃料的燃烧设备的罩壳内部空间,一般情况下划为2类危险区;
(8) 本章12.2.4.1(6)所规定的1类危险区沿直径方向再向外延伸7m的球体空间。
12.2.6 标注危险区内可燃气体的种类
12.2.6.1 为便于选择防爆电气设备,应标明每一危险区内可能存在的可燃气体种类。
12.2.7 危险区的变更
12.2.7.1 当建造完工图纸与原批准的图纸不相符时,应按完工图纸重新划分危险区。
12.2.7.2 当浮式装置进行重大改建后,应重新划分危险区。
12.2.8 出入口的限制
12.2.8.1 在舱壁甲板以下的原油泵舱与其他机器处所之间不许设出入口。
12.2.9 影响危险区范围的开口、出入口的通风条件
12.2.9.1 除由操作上的原因外,不应在下列部位设出入门或其他开口:
(1) 非危险区和危险区之间;
(2) 2类危险区处所和1类危险区处所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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