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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修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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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修改版

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 【复习提要】 本章阐述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在司法考试中的考查的角度有二:一是行政立法方面,主要考查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以及与《立法法》相结合考查立法监督问题。关于《立法法》,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可以预见的是,2015年司考本部分命题将侧重于新《立法法》的相关修改内容。二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考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在本章的学习中,考生朋友应当着重学习《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立法法》中关于立法权限、制定程序、批准与备案以及适用监督等内容。本章的难点是国务院的授权立法、行政法规的解释、行政规章的备案以及立法冲突的解决。本章在前十三年司考中,考查了16题,共23分。 【要点概览】 第一节 行政法规 一、立法权限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分为以下三种: 1.为了实施法律而制定配套行政法规; 例 国务院为了实施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而于2007年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为了履行宪法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而制定行政法规; 例 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国务院制定了于2008年5月1日生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 例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生效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新《立法法》作出如下规定: (1)授权的范围:有授权有保留。 本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事项如果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授权的期限:5年和6个月。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限届满,或续或转:国务院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国务院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3)转授权禁止: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职权立法VS经授权的立法 1.范围不同。职权立法范围限定在国务院职权之内,经授权的立法涉及到本来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范围。但是经授权的立法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也并非所有的法律保留事项均可制定为行政法规,如犯罪与刑罚、公民政治权利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以及司法制度都属于法律绝对保留。同时,国务院不得将其获得的授权再转授给其他机关,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及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形式不同。即名称不同,法律配套行政法规和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或“规定”,而经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3.效力不同。如果依职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发生冲突,则当然无效,应当适用法律;如果经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发生冲突,则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原因在于,国务院经过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当于准法律,其立法权本来就属于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所以,准法律与法律发生冲突,应当由授权机关裁决适用。 二、制定程序 (一)立项 1.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报请立项。 2.国务院法制办汇总各部门立项申请后,负责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3. 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二)起草 1.主体: (1)一般的行政法规,①起草组织者:国务院。②起草者:由一个或几个国务院部门承担具体起草工作。 (2)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2.民主立法: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3.开门立法: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4.送审稿的报送: (1)报送材料: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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